| 索 引 号: 13531/2017-07937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2017-07-11 15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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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十条;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施行)第三条、第五条。
三、受理机构:市安监局驻审批局审批窗口
四、审批机构: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许可条件: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3、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优惠政策:无
七、申请材料: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八、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九、办理时限:法定:30个工作日 承诺:20个工作日
十、监督方式:电话监督:2055919
十一、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救济渠道:
1、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十四、办公地址: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汇强大厦B座
十五、办公电话:0314-2055850
十六、办理流程: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市安监局政务公开信息,获取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材料等信息,组织材料,向安监局驻审批局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
法规科、办公室(机关总支)全程监督 监督电话:0314-2055919 |
不与许可的、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经补正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
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齐、补正的资料,企业根据补齐、补正要求提交补齐、补正资料 |
监管三科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