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1/2017-0793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服务指南
2017-07-11   15时34分 浏览次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修改后2015年7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六条
三、受理机构:市安监局驻审批局审批窗口
四、审批机构: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许可条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六、优惠政策:无
七、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八、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九、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15个工作日
十、监督方式:电话监督:2055919
十一、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救济渠道:
1、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十四、办公地址: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汇强大厦B座
十五、办公电话:0314-2055850
十六、办理流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市安监局政务公开信息,获取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材料等信息,组织材料,向安监局驻审批局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10个工作日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15个工作日
法规科、办公室(机关总支)全程监督
监督电话:0314-2055919
审批窗口接受申请、登记
审查企业申请资料或补齐、补正材料
不与许可的、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经补正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齐、补正的资料,企业根据补齐、补正要求提交补齐、补正资料
符合受理条件的
受理企业申请,发放受理通知书
监管三科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安监局驻审批局审批窗口
监管三科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存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
监管三科组织专家对设施设计进行评审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科长审核
局领导签批
专家进行审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不符合颁证条件的
符合颁证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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