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1/2017-07930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非煤矿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2017-07-11 15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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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非煤矿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施行)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
三、受理机构:市安监局驻审批局审批窗口
四、审批机构: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许可条件: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12、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优惠政策:无
七、申请材料:首次申请: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11、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14、从事爆破作业的,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延期:1、延期申请书;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5、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10、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12、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14、从事爆破作业的,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15、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1、变更申请书;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4、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提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八、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九、办理时限:法定:45个工作日 承诺:22个工作日
十、监督方式:电话监督:2055919
十一、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救济渠道:
1、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十四、办公地址: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汇强大厦B座
十五、办公电话:0314-2055939
十六、办理流程:
非煤矿矿山(金属非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市安监局政务公开信息,获取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材料等信息,组织材料,向安监局驻审批局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
法规科、办公室(机关总支)全程监督 监督电话:0314-2055919 |
不与许可的、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经补正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
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齐、补正的资料,企业根据补齐、补正要求提交补齐、补正资料 |
监管一科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