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7-18155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7〕6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做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3号)衔接落实工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经梳理,此次省政府取消39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市衔接取消13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事项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
二、事项取消后,市政府部门要按照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同时,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三、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省通知时限要求,抓紧完成本级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附件: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3项)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附件
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3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部门 | 市政府部门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第五条 |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 市教育局、县 级教育行政部门 |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把关。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 市级行政许可编码:111308000005144076-XK-005-0000 |
2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 民办学校 | 市教育局、县 级教育行政部门 | 取消备案核准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情况列入民办学校年检重点检查事项,同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 | 市级行政许可编码:111308000005144076-XK-006-0000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部门 | 市政府部门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3 |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 企业法人 | 市住建局 | 取消审批后,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规范执行,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对应省取消的许可事项名称: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市级行政许可编码:11130800000514386M-XK-003-0000 |
4 |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法人、其他 组织 | 市水务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确保设计深度;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强化工程验收,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规模、内容全部完成。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计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行政许可编码:11130800000514570D-XK-009-0000 |
5 |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法人、其他 组织 | 市水务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计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市级行政许可编码:11130800000514570D-XK-021-0000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部门 | 市政府部门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6 | 国内农业转 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 他组织 | 市农牧局 | 取消审批后,结合我市实际,定期开展重点检查和进行随机抽查,公开举报电话,拓展监督渠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 市级行政许可编码:11130800000514554P-XK-003-0000 |
7 |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2项 | 公民、法人 | 市文物局、市消防支队共同审批;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共同审批 | 取消审批后,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文物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督促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根据古建筑火灾风险,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加强消防突发事件预案演练,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市级行政许可编码:11130800401941426L-XK-009-0000 |
8 |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3项 | 公民、法人 | 市文物局、市消防支队共同审批;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共同审批 | 取消审批后,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文物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督促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根据古建筑火灾风险,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加强消防突发事件预案演练,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市级行政许可编码:11130800401941426L-XK-010-0000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部门 | 市政府部门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9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五条 | 法人、其他 组织 | 市规划局、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城乡规划审批部门在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对名城、名镇、名村中的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文物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及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及镇人民政府要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跟踪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 市级行政许可编码:11130800K00790837X-XK-009-0000 |
10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 个人、企业 | 市农牧局、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将按省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抓好预防和监管工作。 | 市级行政许可编码:11130800000514554P-XK-009-0000 |
11 |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行政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4项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 | 市农物局、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进一步加大渔业自然保护区、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定完善应急预案,通过畅通举报渠道、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 市级行政许可编码:11130800000514554P-XK-010-0000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部门 | 市政府部门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2 |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 | 个人、企业 |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局 |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
13 | 公章刻制审批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六条第一款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 组织 | 县级公安机关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研发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章刻制信息的网上监管。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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