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王畅,通讯员敖笑战)日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我市出台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新规,对贫困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根据新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余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 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 年贴息2/3,第3 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我市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条件的贫困县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平泉、滦平、隆化、丰宁、 围场;全国14 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承德县、平泉、隆化、丰宁、围场。
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县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其余地区(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鹰手营子矿区及兴隆、宽城) 上浮不超过2 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同时,鼓励各级担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允许灵活采取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担保措施。
(编辑:刘宏韬 来源:承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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