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7-1806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7〕5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普宁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承德普宁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普宁机场电磁环境保护,保障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德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对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承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普宁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普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普宁机场电磁环境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普宁机场电磁环境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条承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对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保护意识。
第六条承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普宁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七条承德普宁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包括承德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下简称台站保护区)和承德普宁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下简称飞行保护区) 。
(一)承德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该保护区域为长方形。其长度从机场跑道中心分别沿着机场跑道中心线向西延伸 3.06 公里,向东延伸 1.9 公里,总长度为 4.96 公里,宽度为 1 公里。面积共计 4.96 平方公里。如下图示意:
图1:台站保护区
(二)承德普宁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主要保护航空器上升下降过程中的电磁环境。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确定承德普宁机场的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两个半圆和一个长方形合成。东部的半圆以跑道东端中心为圆心,半径为 13 公里,西部的半圆以跑道西端中心为圆心,半径为 13 公里。长方形位于两个半圆之间,长度为 26 公里,宽度为 2.8 公里。如下图所示:
图2:飞行保护区
第八条承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普宁机场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进行重点保护,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在普宁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承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批,并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其它无线电设台申请,按以下规定加强监管:
(一)申请新设其他无线电台(站)(对讲机除外)应当提交电磁兼容分析报告,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应经法定的无线电监测机构检测合格;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审批的新设台站在发放无线电台执照前均应进行技术指标的实地测试;
(二)为确保保护区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保护区内已审批的在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每年抽检一次(对讲机除外),经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三)禁止新设雷达、大功率微波及其他大功率的无线电台(站);
(四)严禁在保护区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严格控制在保护区内的制高点设置超短波无线电台站;
第九条飞机起降通信线路上不得建设影响电磁环境特别是阻挡导航台站通信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域内不得放飞无人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无人机禁飞区域,在禁飞区域设立显著标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设置或者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在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使用无线电移动通信干扰设备。确需使用的,在确保不对承德普宁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前提下,报保密部门依法审核同意,所用设备须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测试合格。使用单位须控制干扰设备的发射频率、功率、时间及地点,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保护区内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对承德普宁机场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若产生有害干扰,设备所有者必须停止使用或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内使用微功率(短距离)设备时,不得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和外接天线或者改用其他发射天线。
第十六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承德普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机场系统内部进行自查,排除机场系统内部可能的干扰;涉及机场系统外部的有害干扰,应当及时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承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排除有害干扰。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承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承德普宁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十八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普宁机场保护区内及机场周围电磁环境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信号和有害干扰。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普宁机场建设的监测站站址周围(具体控制面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和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以及周围地形、地物(特别是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影响监测效果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有关项目选址定点审批时,应当与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共同商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电磁环境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普宁机场管理机构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一)规划部门应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机场建设总体规划,在保护区内规划对电磁环境产生影响的相关建筑(楼房、场馆、铁塔、高架桥等),应商普宁机场管理机构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再进行规划;
(二)土地部门在审批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时,应充分考虑保护区内的电磁环境安全,对土地的使用性质要严格把关,特别是建设高楼、高塔等建筑用地应严格控制;
(三)气象部门不得在保护区内放飞对电磁环境产生影响的大型气球(探空气球、系留气球、定高气球、平流层气球等)以及其它高空气象探测仪器,如确有必要,须提前与普宁机场管理机构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协调;
(四)广电部门不得在保护区内设置无线广播电视台站,对已设置的台站,应严格控制天线高度、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要严格控制杂散发射,尽可能避免谐波的产生,如因擅自设台或擅自变更发射参数造成影响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林业部门所用无线电设备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不得擅自进入机场电磁保护区内使用,特别是在机场周边使用的,不得擅自变更使用频率;
(六)电信运营商在保护区设置基站的,要提交完整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并经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对设备检测并审批后,经试运行无影响方可投入使用;
(七)铁塔公司在保护区内建设铁塔的,需提交预建设地点的完整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实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条承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承德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承德驻军部队应建立军地无线电管理的沟通协调机制,互相支持配合,确保军地无线电系统的电磁兼容。
第二十一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其它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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