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02/2017-1796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字〔2017〕2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驻承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体要求,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
二、暂停办理部分县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暂停办理双桥区、高新区、双滦区、兴隆县、滦平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三、调整二套房贷款认定标准,由以公积金贷款认房调整为以贷认房。即对借款人家庭已使用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一次住房,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有尚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记录的,不能再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2017年3月28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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