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6-13567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6〕17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6个部门制定的《承德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实施细则(试行)》等17个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7日
关于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机构编制
更大自主权实施细则(试行)
承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7日)
第一条高校、科研院所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限额内,根据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可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所属教学、科研机构,确定职责任务,向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二条高校、科研院所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事业编制总量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属教学、科研机构的编制在总量内统筹调剂使用、动态管理,优化编制结构,向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三条对高校、科研院所成功引进在原始创新上取得重大发现,技术创新上取得重大发明,产业创新上取得重大突破的高层次创新团队,或经批准在我市建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团队,经有关部门认定,确需设立机构、增加编制的,市机构编制部门特事特办,予以支持。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税收优惠和纳税服务的
具体措施(试行)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7日)
第一条深入贯彻《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承德的决定》精神,全面落实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税收优惠和纳税服务政策,细化具体措施,支持服务我市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第二条为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在各办税服务厅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科研人员办理涉税事宜,确保便捷、高效。同时通过采取纳税服务微信平台、税务网站、征收大厅、集中宣传等方式,向我市科研人员主动宣传相关税收政策,对科研人员进行重点辅导,确保减免税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第三条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后低于等于3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填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在领取年金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指的是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七条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第八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九条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可纳入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第十条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十二条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十三条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十四条对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十五条对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十六条本市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第十七条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九条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条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或团队转化科技成果,在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其股权、出资比例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分配给予科技人员或团队成果转化的现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国家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第二十三条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本措施具体规定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实施办法(试行)
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27日)
第一条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产业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自2016年起,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争取由省分别给予200-500万元、50-200万元不等的奖励资金。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推荐1-3名工作业绩突出的研发和技术管理人员,由省给予省级荣誉奖励。
第二条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项目申报工作中,对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优先支持,帮助争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支持和帮助省级以上开发区争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基地挂牌和专项资金。支持园区新兴产业重大产业化项目、成果转化、公共服务技术平台等建设。
第四条广泛争取资金,重点支持新型显示技术、新型电子技术、生物医药、3D打印材料、动力电池等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和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基础性、平台性应用示范项目建设。
第五条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中早期且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企业发展,优先推荐其争取国家、省引导基金参股支持。
第六条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为企事业单位产业创新能力建设提供产学研合作、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交流等多方位服务。利用互联网、视频系统等现代化手段,对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提供培训、辅导等服务。
第七条鼓励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构建支持协同研发和技术扩散的双创平台,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带技术、带成果在我市实施产业技术研发、产业化的科技创新项目,可在创新平台建设、争取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八条对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领办),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确保完成。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27日)
第一条深入贯彻《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承德的决定》精神,鼓励我市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二条推行市场主体多证合一。将公安(刻章)、统计、社会保险登记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三条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积极探索住所信息申报制,由申请人提交住所证明改为提交住所申报信息表,申请人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四条实施市场主体集群注册制度,允许同一住所(经营场所)注册多个市场主体,由托管人统一管理,进一步为广大创业群体降低住所成本。
第五条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加快完善网上登记系统,推进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进一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试点范围,将发放范围由新设立的规模较大的科技、电子商务等行业扩大到全部企业,逐步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加大对新业态支持力度,从名称核准、经营范围核定、审核流程等方面予以放宽,法无禁止即可为,为市场主体注册开通电子通道,向申请人提供文书、材料的电子样本,提高注册效率。
第七条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的企业,简化企业注销流程,创新企业公告方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便利企业退出。
第八条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行首办负责、限时办结、公开公示、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全面落实一次告知、限时办结、一审一核、审核合一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登记效率。
第九条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宣传引导、分类指导、重点培育,对科技企业申报驰名商标实行一企一策,全程服务。扶持现有驰名、著名商标加强商标运用,提升商标品牌运作水平和影响力。指导、支持科技企业积极实施商标国际注册和品牌走出去,推进商标品牌国际化进程。加大对科技企业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集中打击严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侵权等影响较大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安系统服务科技创新和创新型承德
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承德市公安局
(2016年8月27日)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承德的决定》精神,更好服务我市科技创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出入境助企发展政策,放宽科技型企业赴港商务备案条件,按需为赴港企业人员签发一年以内往来香港商务签注。
第三条对本市科技型企业邀请外商来冀商务考察,需要办理签证证件的,加急办理。
第四条对纳入国家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和省的外籍人员及其外籍家属申请永久居留,符合条件的实行快受理、快办理。
第五条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强科创企业风险防范教育,为科创企业员工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知识培训,提前构建防范关口。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协作沟通,建立线索通报机制,由案后移送向案前线索交换转变,对侵犯企业商标、商业秘密、专利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保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对于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在我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申请办理落户。
第七条对于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也无亲属关系可挂靠的迁入专业技术人才,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上落户。符合落户条件的迁入人员可将户口先迁入指定的社区公共户口,待实际居住地具备落户条件后,及时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址。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教育科技创新助推创新发展
实施办法(试行)
承德市教育局
(2016年8月27日)
第一条引导支持驻市省属高校、市属高校和职业学校主动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围绕我市十大绿色产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高专业设置与区域经济的契合度、提升高校科研创新能力,服务和引领我市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推动高校和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从2016年开始,所有高校和职业学校都要设置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对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对有创业意愿的学生,开设创业指导及实训类课程。对已经开展创业实践的学生,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培训。广泛开展启发式、参与式教学,支持鼓励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学生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培养,激发创新创业灵感。
第三条加强高校和职业学校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制定规划,通过自身培养、聘请各行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的授课教师或指导老师等多种渠道,有计划培养更多的创业导师和一支专兼结合的高水平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团队。
第四条组织高校和职业学校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五条加强中小学学生科技创新教育,以科技创新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特色学校建设、竞赛成果展示平台建设为抓手,创新中小学科技教育方式,全面提升中小学生创新能力和科学素养。
第六条鼓励高校通过充分利用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开放实验室等措施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创办众创空间。
第七条支持高校采取优惠举措,吸引与专业结合紧密的科技型企业和京津众创空间企业入驻校内众创空间。
第八条鼓励支持高校通过学校自设、校外合作、风险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扶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引导支持高校通过合作、转让、许可等方式,向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第九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创业培训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重点支持高校学生到新兴产业领域创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指导高校制订创新创业学分转换、实施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具体措施,支持参与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为创新创业学生清障搭台。
第十条推进依法治校,允许高校在机构限额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在编制总量内统筹调剂所属教学、科研机构人员编制,自主决定选人用人,自主采购进口仪器设备,自主建设自有资金投资基建项目,统一实行备案制管理。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等学校自主评审。构建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培养、有利于支持教师科研及成果转化的现代学校制度体系。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学校人才创新创业保障制度,认真落实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规定,允许高校科研人员离岗在承德创办企业和到企业开展科研成果转化,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同等享受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权利,财政经费不予核减,单位统筹使用。鼓励支持在职科研人员在完成本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兼职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人才创新创业保障制度,鼓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优秀人才按照组织批准、个人自愿、双向选择原则,离岗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发展,不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投资入股,离岗期限3年,机关原待遇不变。允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优秀人才按规定辞职领办企业或自主创业,做好社保、职称评聘等接续工作。
第十三条落实政策激励,认真执行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省科技厅等8部门《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高校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外,其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归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将不低于75%的现金收益或股权,用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高校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第十四条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扩大高校开展科研自主权有关规定,鼓励支持高校自主确定科研项目,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科研经费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科研设备购置权。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和博士后、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加强高校高层次科研创新队伍建设,在加强学校自身培养和人才引进的同时,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争取科技、人社等部门的巨人计划和科技英才双百双千将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教师纳入重点实施的范围,培养高校科技领军人才后备力量,充实我市科技创新智库人才储备。
第十六条引导支持高校充分发挥师资科研、实习实验、实训基地方面优势,大力加强与国内外、京津等地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合作,共建共享工程技术(产品)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博士后(院士)工作站,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提升产业综合研发实力。
第十七条加强产学研联盟或职教集团建设,通过组建区域或跨区域的产学研联盟及职教集团、加入京津冀产业或专业联盟,促进高校和职业学校大力开展与市内外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办学,通过共同开展科研攻关、课题研究、共建实训基地、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校企开展联合招生、订单培养、招收企业冠名班等形式,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在培养产业发展急需人才的同时,提升教育支撑产业创新发展能力。
第十八条加强教育系统对外宣传,宣传我市各项支持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外地高校、科研机构与我市高校、职业院校合作设立科研分支机构、研发组织以及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的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承德市金融助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承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8月27日)
第一条发展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到2020年,建成科技金融机构10家以上,撬动金融资本30亿元以上,支持科技企业创新。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开发区等科技资源聚集地区新设或改造重点为科技企业服务的科技银行、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稳步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发展政策性科技融资担保公司,鼓励发展融资租赁公司,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条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设立和发展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助推科技创新。
第三条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发展集评估、咨询、法律、财务、融资、培训等多功能为一体的高端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加大对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四条建立科技金融公共服务平台。设立市、县区金融服务中心,搭建科技金融高端人才、培训咨询、企业孵化、知识产权、技术转移、信用体系、项目产品信息交流、投保贷联动、股权众筹、中介机构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市级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第五条探索建立科技企业、科研人员信用体系。建立科技企业、科研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科研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机制,畅通政府、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科研人员间的信息共享渠道。开展科技企业、科研人员信用评级,建立科技企业、科研人员信用预警和黑名单制度,促进科技企业、科研人员实现信用融资。
第六条建立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针对科研人员建立自主创新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实施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
第七条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建立市、县区科技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强对科技企业的培育辅导,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到2020年,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达到8家以上。支持上市、挂牌科技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和发行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支持上市科技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按照市政府关于企业上市奖励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八条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推动科技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推广区域集优债等适合科技企业融资的模式。
第九条建立政府补偿补助引导机制。建立政府与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投资基金、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联合业务创新和风险分担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设立科技投融资发展资金池,通过政府+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的模式,通过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贴、损失补偿、奖励资助等多种方式,为科技企业增信、为金融机构分担风险,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
第十条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金融机构开展股权、仓单、订单、应收账款和票据等质押贷款规模;推广信用贷款、小额贷款和并购重组等贷款品种;支持发展信用保险保单和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质押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国际保理和海外投资保险等综合金融服务,支持科技企业走出去。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强对高技术领域的投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物评估、处置和交易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开办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质押贷款。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加强科技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推广科技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知识产权保险、首台(套)产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成果转化保险等产品,建立科技企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科技保险理赔服务水平。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加快再担保机构建设,为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险服务,探索与商业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机制,发展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为科技企业开展研发和技术改造提供大型设备、精密器材等租赁服务。
第十一条加强科技金融人才建设。依托京津冀高校教育资源优势,为我市培养中高级科技金融人才,定期对市、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科技金融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科技金融人才交流机制、外引内育激励机制。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与京津冀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职业培训和学位教育相结合的多层次教育培训体系。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化薪酬制度改革鼓励科技创新创造的
实施办法(试行)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7日)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薪酬分配制度改革鼓励科技创新创造实施细则(试行)》制定,适用于从事科技创新创造、科技成果转化的我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置科技项目、创新目标等项目,提高科技创新创造业绩因素在奖励绩效中所占的比重。我市高校在承市政办字〔2016〕102号绩效工资控制线标准内,对科技创新给予适当倾斜。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可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控制线水平,用于鼓励科技创新创造,具体办法按照冀政办〔2012〕31号文件执行。年初,单位制定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将科技创新目标、标准等列入考核内容。考核分配办法需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充分讨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示后实施。
第三条承担国家、省和市级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和重点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等,根据项目的工作量、预期效益等情况,在项目推选期间,可对项目负责人(或负责小组、学术团队)实行项目工资制。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项目工资方案,并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监督。公示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任务,完成项目的具体要求、考核指标、完成期限,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工资发放办法等事项。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以及受聘在关键岗位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用人单位根据拟聘用或被聘用人员的能力水平、市场价位,综合考虑预期效益及工作周期、对人才的吸引力等因素,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协议工资制或年薪的水平,并签订协议工资或年薪合同。
第五条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中实行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的,不再执行现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性和奖励性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或完成重要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及研发团队,可给予奖励。单位研究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奖励办法应包括奖励范围、奖励标准、评选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单位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移转化职务发明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其中,获得的净收益可提取不低于75%奖励给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
第八条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5%的比例用于奖励给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科技人员个人拥有的科技成果,可作价投资与省内企事业单位合作实施转化,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由双方按照市场价位协商确定。
第九条单位可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情况,对科技成果的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进行期权奖励。即:授予奖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期权奖励的股权价值总额不得超过相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近3年产生的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行权价格为激励方案批准日上一年度末每股净资产价格。
第十条单位将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项目开始盈利的下一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上一年度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30%的比例作为分红,奖励给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
第十一条贯彻落实《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承人社发〔2016〕6号)精神,鼓励科技人才离岗创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在市内离岗从事科研创新或成果转化工作,实行另册管理,3—5年内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不核减原单位离岗科技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鼓励单位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在本市范围内兼职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企业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单位科研奖励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加强薪酬监督和管理,各高校和科研单位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研究并制定本单位科技人才薪酬制度、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程序进行审核、公示及备案。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承德建设
实施细则(试行)
承德市审计局
(2016年8月27日)
第一条全面把握科技创新对审计定性工作的新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省有关科技改革创新的重大战略部署,把握科技改革创新总体要求,以是否符合中央、省决定精神重大改革方向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政策意图,为创新型承德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条支持各县区各单位和科研人员因地制宜实施科技经费管理使用的探索与创新举措。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分析研究和处理科技经费管理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只要符合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有利于科研成果转化,有利于提高科技资金使用绩效的,审计要坚决支持。
第三条准确把握科技经费审计政策界限。审计工作要充分尊重科研工作规律,重视科学研究活动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严格把握三个区分。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做出审计处理和提出审计建议。
第四条推动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落实。重点关注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对中央、省、市各项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包括国家、省、市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等政策、措施的进展和效果,揭示有关县区和单位贯彻政策措施不到位,不能发挥政策实效等问题,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发挥实效。
第五条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履职尽责。重点关注相关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是否真正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科研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等,反映有关地方和单位部门贯彻中央、省、市科技创新政策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促进相关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科技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提高科技项目行政审批效率。
第六条推动科技资金管理改革。重点关注科技经费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注重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资金使用中效益不高、资金分配不科学、资金拨付不及时等影响科技项目实施进度和效果的问题,研究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条推动完善科技制度和深化改革。重点关注建立完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揭示和反应制约和阻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双创环境优化、提高科技资金绩效和科技成果转化等体制机制性方面的问题。关注影响科技创新的深层次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推动完善科技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
第八条推动鼓励创新和保护创新。切实贯彻中央、省、市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要求,注重保护科技创新中的新生事物,注重保护科技人员的创新性和积极性,注重维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的分配制度。
第九条推动审计工作创新。各级审计要解放思想、锐意创新,与时俱进地改进审计思路、审计制度机制、审计方式方法。要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的精确度和时效性,注重大数据关联分析,提升审计工作层次和水平,更好地为创新型承德建设保驾护航。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支持优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推动创新
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承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6年8月27日)
第一条鼓励企业围绕质量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实施技改项目,不断提升质量和效益。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第二条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推动区域产业集群品牌化发展,不断提升品牌形象和价值。对新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含服务名牌)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认定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产品(含服务名牌)、河北省优质产品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区域品牌示范区(含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所在县区政府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通过合资合作、重组、互相持股、技术入股等方式,多元化筹措技改资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参股、获取红利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以第三方技术改造服务的方式参与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改项目建设。对参与企业技改投资的企业原股东以外的投资者,享受引进外来投资的投资者同等待遇,并在项目投产达效后,由政府按照企业原股东以外的投资者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落实,奖励兑现自审核认定后一年内完成。
第四条鼓励面向工业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发展工业设计、科技服务、研发及咨询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信息服务、工业物流服务、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服务等。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或甲级)、省级(或乙级)资质的,总部设在本地的工业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自获认定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分别给予其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30%的奖励,奖励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落实,奖励兑现自认定后一年内完成。
第五条加快互联网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围绕两化融合、智能制造进行技术改造,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加强工业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工业企业优秀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与引进市外人才同等优惠待遇。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自个人纳税年度起十年内,由财政部门按照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五年100%、后五年50%的金额,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给予本人奖励。奖励资金在个人完税后第二年度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落实,奖励兑现自个人完税后一年内完成。
第七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可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缓缴,但缓缴期限不能超过预算年度。企业缴纳水资源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水务部门申请缓缴,但缓缴期限不能超过预算年度。企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水务部门申请缓缴,但缓缴期限不能超过预算年度。缓收电子汽车衡检定费。
第八条担保工作本着为企业服好务为宗旨,在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为最低的前提下,增加市县财政资金投入扩大资本金,使市担保公司资本金达到5亿元,增大担保额度达到40亿元,为企业融资服好务。
第九条增大科技型企业资金支持力度,大力争取省工业企业技改资金额度,充分利用好技改资金,使技改资金向科技型企业倾斜,提高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十条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支持创新发展和优化纳税服务的
实施细则(试行)
承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7日)
第一条支持企业外聘研发人员。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外聘研发人员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按人员人工费用计入企业研发费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第二条支持企业委托科研机构和人员开展研发活动。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科研人员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第三条积极促进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其中,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强政策宣传,使纳税人及时掌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加强业务辅导,对申请办理免税的纳税人,及时告知享受免税的条件及应备案的资料,确保纳税人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全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条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允许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六条提供一对一纳税辅导,让科技人员缴明白税。对科技创新人员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的,由办税服务厅导税员引导至咨询辅导岗,咨询辅导岗人员负责提供一对一的涉税咨询及政策辅导,对携带的涉税资料进行预审,一对一辅助填写涉税表单。
第七条提供绿色通道服务,让科技人员缴便捷税。对科技创新人员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代开发票、缴纳车购税等涉税事宜的,由办税服务厅导税员引导至绿色通道,为其提供优先办税服务,以便减少科技创新人员在办税服务厅等候时间。对非关键资料不完整的,提供先办后补服务,避免科技创新人员往返办税服务厅多次跑。
第八条提供服务直通车,让科技人员缴满意税。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对科技创新人员发放服务直通车卡片,告知联系电话和邮箱,安排专人收集科技创新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响应涉税需求。对涉及纳税服务投诉的,进一步压缩投诉响应时间,由20个工作日办结提速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更好保护科技创新人员涉税合法权益。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机关助力科研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
若干措施(试行)
承德市监察局
(2016年8月27日)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承德的决定》精神,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服务创新型承德建设。
第二条加强对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落实不力、相互推诿、失职渎职的,严格进行问责,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助力科研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
第三条紧盯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使用、科技奖励等重点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格依法依规查处科研领域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失职渎职以及借科技创新之名截留侵占、贪污私分科研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为科技创新营造风清气正的优良环境。
第四条找准监督执纪与服务保障结合点,实施巡察监督全覆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科研管理部门、科研单位、科技型创新企业和组织延伸,切实加强对科研管理部门及实施部门的下沉巡察、延伸巡察,及时发现问题,推动整改提升,努力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第五条健全监督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监察组织机构建设,提高监督执纪问责整体效能。
第六条落实容错免责机制,准确理解三个区别开来,对纪律审查、纠四风、巡察监督等工作中发现涉及科研领域、科技人才的问题线索,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注重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依规合理处置,充分保护和调动科研工作人员积极性。
第七条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发现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制定的不利于科技创新、科研发展的制度规定,及时提出检查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修订完善。
第八条督促改进作风,针对管理服务部门懒政怠政、作风不实和侵害基层科研人员、创新型企业利益等不正之风,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解决影响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九条本措施由承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承德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
实施细则(试行)
承德市委组织部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德市科学技术局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27日)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创新驱动战略,全面推进高端人才(团队)双引双育工程,吸引国内外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构筑人才建设新高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加快创新型承德建设步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按照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引进的主体是承德市各类企事业用人单位,重点是我市十大绿色产业方面以及其它对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和重大贡献的各类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人才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个人自荐、公开招聘、考核招聘、调(流)动等方式由用人单位自主进行,或通过招商引资等渠道引进到我市创(领)办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知识层面高、创新能力强、社会贡献大的人才群体。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或较高威望,在重要岗位上工作,承担重要任务,能对社会事业发展发挥较大作用的各类高端人才。包括: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主要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等高层次技能人才;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及相当者。
(三)省级领军人才(C类),主要包括河北省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及相当者,省以上文化、教育、卫生名家名人。
第五条高层次创业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能够产生创业成果的各类人才,主要包括在承德创业的大学生、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实用人才。
第六条高层次创新团队,是指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在原始创新上有重大发现、在技术创新上有重大发明、在产业创新上有重大突破,依托承德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研发平台和项目,有明确技术路线图,致力于创新突破,开展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产业化的国内外高端团队。
第七条高层次创业团队,是指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资金来承德创业,创业项目符合承德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具有较好市场前景、能引领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国内外高端团队。
第八条名校毕业生,是指在我市工作、且直接从事或从事与十大绿色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的博士后、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和985、211院校的对口专业毕业生。
第九条十大绿色产业,是指文化旅游及医疗康养产业、清洁能源产业、钒钛新材料产业、大数据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绿色食品及生物医药产业、天然山泉水产业、新型建材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物流业。
第十条优秀创业项目,主要包括两类: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主导产品和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工艺技术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并已具有一定规模,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引领带动形成新的产业集群。
第十一条支持资金和成果转化专项经费。
(一)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等国家级层面和河北省等省级层面的高层次人才带项目来我市创业工作的,视项目水平和投资额度分别给予300万和200万元的支持资金。
(二)对引进的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来我市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前景广阔、具备转化条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的成果转化专项经费支持;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能带动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分别给予20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
(三)对引进的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团队来我市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前景广阔、具备转化条件的分别给予300万元的成果转化专项经费支持;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能带动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分别给予40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
(四)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五)对评为河北省创新创业巨人计划的团队及领军人才(含我市现有企业、科研院所等),按省奖励资金的20%匹配奖励。
(六)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领军人才,在承德工作期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地方分享部分前5年100%、后5年50%的金额,予以扶持奖励。
第十二条安家费。因工作需要,在我市购房居住的,A类人才给予100万元安家费,B类人才给予50万元安家费,C类人才给予10万安家费。
第十三条生活补贴。
(一)企业或研究机构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来承德工作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财政部门给予每人每年40万元的特殊生活补贴;每年在承德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的,由财政部门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的特殊生活补贴;每年在承累计工作3-6个月的,由财政部门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的特殊生活补贴。
(二)企业或研究机构引进的以下人才,在承德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按人才类别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生活补贴。
1.对引进的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二等奖和北京市及省级一等奖前三位完成者,由财政部门给予6万元生活补贴。
2.对引进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有创业创新业绩的教授高级工程师等由财政部门给予2.4万元生活补贴。
3.对引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创新型高技能人才;对引进的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紧缺专业人才和紧缺工种高级技师,由财政部门发给每人每年1.2万元生活补贴。
4.对来我市工作、且直接从事或从事十大绿色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的博士后一次性给予3万特殊生活补贴、全日制博士一次性给予2万特殊生活补贴、硕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1万特殊生活补贴、985、211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一次性给予5000元特殊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办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涉及引进人才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奖励的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引进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创业项目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等组织、申报、评审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项目相关扶持政策的组织、申报、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引进审核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分为年度复审和新纳入管理认定。新认定按申报、资格初审、资格复审、综合评审、实地考察、审定、社会公示、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引进的人才和团队,及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须在每年底向牵头部门报告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创新创业成果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由牵头部门年度复审,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复审情况。对因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相关荣誉或资助,管理期因违纪违法受处分的,以及出现其他需要取消引进高层次人才荣誉待遇情形的,收回相应证书,取消并追回所享受支持资金、安家费等费用。对在协议期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协议的创新人才、离开承德的创业人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属地提出意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取消并追回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与拨付。对引进人才和团队及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除安家费、生活补贴和房租补助主要用于个人资助外,其它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引进人才和团队在承德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引进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中的科技研发、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创业资助、团队建设、学术交流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待遇。所有财政部门支持资金由引进人才或团队通过所在单位,先向市人才办提交资金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上报审定后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已在我市工作,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改进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8月27日)
第一条市级财政科研经费是市财政安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所承担的科研工作。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购买科研成果等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明确。
第三条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间接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20%比例安排。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第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赋予项目负责人劳务费审批权。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第七条劳务费和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第八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九条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条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采购合同向财政部门备案。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依据科研项目性质建立分类绩效考评和公示制度。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绩效考评细则,逐步推行第三方绩效考评。将绩效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科技报告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实施信用评级分类管理,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
第十五条推进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自我约束意识,完善内控机制,探索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预算编制、经费支出、财务决算等方面提供辅助服务,营造更好科研环境。有关主管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精简各类检查评审,创造鼓励潜心科研的环境条件。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 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承德市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承财教〔2014〕173号)、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关于财政支持推进全市科技创新
实施办法(试行)
承德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7日)
第一条持续增加财政供给。将支持科技创新作为财政预算保障的重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十三五”期间,市财政科技资金预算逐年稳定增长,确保到2020年我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第二条优化整合科技资金。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通过撤、并、转等方式,整合市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为应用技术(基础)研究与开发专项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两类。分别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开展应用研究、科技支撑与产业化环境建设研究、京津冀协同创新、重大社会公益技术研究、重大科技示范应用、科技园区、研发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型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试制、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实行跨年度预算统筹。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将建设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行动计划、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等重大需求,编入中期财政规划。各级政府新增可用财力、按规定可统筹使用的财政资金,优先用于解决新增的科技创新资金需求。
第四条完善财政工作绩效管理。引导各县(区)落实财政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将县(区)财政科技经费安排情况列入绩效指标评价体系,适当提高考核指标权重比例,实行资金分配因素法+绩效奖励,对投入产出成效突出的县(区)予以倾斜,撬动县(区)科技投入总量稳步提升。
第五条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体制改革进度安排,探索试行政府购买服务新业态,遴选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赋予其项目管理资质,支持其更好服务企业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研究开发、知识产权、咨询设计等科技服务。
第六条支持高校院所提升创新能力。“十三五”期间,市级财政落实6亿元,支持市属高校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发挥服务地方产业经济主力军作用。加大市属公益类科研院所财政扶持力度,根据分类改革的需要,逐步提高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比重,推动做大做强。
第七条支持各类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现有财政补贴政策,逐步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和分级奖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探索制定财政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增加科技创新投入。将科技创新活动政府采购纳入科技计划,利用收购、订购等方式扶持科技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支持人才培养引进。深入实施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支持培育我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对成功入选国家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市财政按照市政府相关奖励政策落实好奖励资金。对用人单位引进两院院士、专家等国家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顶尖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市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资助支持,并根据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落实税式支出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十条探索建立政府科技投资基金。适度加大市级财政注资力度,支持引导我市创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化创新驱动战略助力创新发展
若干措施(试行)
承德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27日)
第一条优先安排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用地供应,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原则上各县区每年不少于50亩。
第二条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第三条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第四条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第五条对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第六条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构筑互联网+创业服务网络体系,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第七条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八条依托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构建的开放共享互动创新网络平台,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产学研结合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心,可继续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
第九条科研机构转制为产业技术研发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科研用地、生产性建设用地,可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第十条对需享受上述政策的市场主体,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符合条件证明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本措施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承德市农牧局
(2016年8月27日)
第一条为积极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激励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承德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允许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离岗在承创办农业企业或到农业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档案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期满重返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到农业企业兼职,可按规定领取相应报酬或奖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离岗5年内自愿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的,原单位应予批准,其人事关系交由政府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市关于职工在事业单位与企业流动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辞去相应领导职务后创新创业,应办理备案手续。在岗创办农业企业的(不包括党政机关干部),应在企业注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持有农业企业股权的,应在持有股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证明复印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辞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5年内(从创办的企业注册登记起或者持有企业股权起计算)要求重新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先行转让本人股权,并在转让之日起30日内,将股权转让凭证复印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安排相应职务。
第五条允许农业科技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
第六条鼓励在岗科技人员围绕农业科技园区、科技集成示范基地创建、脱贫攻坚等全市重点工作任务开展科技服务与科技创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职称评聘、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第七条鼓励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照组织批准、个人自愿、双向选择原则,离岗到农业企业兼职,支持企业发展,不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投资入股,离岗期限3年,机关原待遇不变。
第八条允许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规定辞职领办企业或自主创业,做好社保、职称评聘等接续工作。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两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承转化农业科技成果或科技创业,在省级财政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另行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条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组建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联合涉农高校院所知名专家、本地农技推广专家,连接产业基地,组建优势特色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在重点建设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畅通创新创业农业科技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渠道,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农业科技人员,实行特殊评审或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农业科技人员,优先纳入各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选拔范围。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7日印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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