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02/2016-1354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6〕16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承德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承德市城市容貌标准》已按市政府2016年第1号令作相应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科学高效的考核评价体系,推进城市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以建设国际旅游城市为总目标,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载体,结合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建立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城市管理体系,通过科学性、规范性、经常性的考核,充分调动和发挥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考核范围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根据各参评单位实际情况,分两类进行考核。
(一)市中心区(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考核内容及标准。
1.考核内容:中心区考核内容共7类53项,其中:数字化管理1项、市容管理20项、环境卫生19项、道路交通1项、河道管理4项、队伍建设4项、执法规范3项、交办案件1项。
2.考核标准:承德市中心区(双桥区人民政府、双滦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标准(附件一)。
(二)八县一区(营子区)考核内容及标准。
1.考核内容:八县一区(营子区)考核内容共7类76项,其中:环境卫生21项、市容管理27项、园林绿化12项、道路交通4项、河道管理4项、队伍建设4项、执法规范3项、督办案件1项。
2.考核标准:承德市八县一区(营子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标准(附件二)。
四、考核方法
实行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分值设置均为百分制。
(一)考核方式。
1.日常考核:市中心区及市直有关单位日常考核以数字化城管信息平台综合评价分值为准,三个月的平均分为季度日常考核得分;八县一区由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承德市八县一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进行随机抽查,确定分值。
2.定期考核:市中心区及市直有关单位每月组织一次,三个月平均分值作为该区、单位季度定期考核分值;八县一区每季度组织一次,考核分数作为该县区季度定期考核分值。定期考核项目随机抽取,其中主干道不少于2条,次干道不少于2条, 街巷路不少于1条,广场、公园、公厕、市场、工地等项目每次抽考2至3个。
(二)考核评分计算方法。
1.市中心区及市直有关单位定期考核所占比例为60%,日常考核所占比例为40%。
2.八县一区定期考核所占比例为70%,日常考核所占比例为30%。
3.计算公式。季度分值=每季度定期考核分值×所占比例+每季度日常考核分值×所占比例+季度加减分值;年度分值=四个季度平均分。
4.加减分因素。
(1)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季度评比综合成绩中奖励加分。城市管理工作有创新,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加2分;城市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市级表彰加1分、省级表彰加2分、国家表彰加5分;重大活动保障有力,取得突出成绩的加2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季度评比综合成绩中扣分。因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及时,被媒体曝光的扣2分;被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分;重大活动保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引发群体上访的,市级上访扣1分、省级上访扣2分、国家上访扣5分;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确认为错案的扣2分。
(三)考核结果评定。考核档次为优秀、先进、达标、不达标四个档次,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先进:80分(含80分)-90分;达标:70分(含70分)-80分;不达标:70分以下。每季度按县区、市中心区及市直有关单位的考核分数确定档次,同一档次再按分值高低排出先后顺序,对季度考核成绩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成绩不达标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五、考核组织
由市政府成立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城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督考办、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城管局、市法制办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公室,负责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局局长兼任。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印发的《承德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承德市中心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附件二:承德市八县一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承德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实现科学化、标准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形成科学高效、合理有序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13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数字化城管平台运行评价标准〉的通知》(冀建办城〔2015〕247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建设国际旅游城市为目标,围绕标准化管理、精细化作业、人性化服务的城市管理要求,建立高效顺畅的体制机制,运用科技手段管理城市,通过各部门积极协同、狠抓落实,构建综合型大城管格局,打造优良的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城市竞争力和群众幸福感,为建设生态强市、魅力承德增添力量。
二、工作目标
(一)建设目标。按照国家和省的建设要求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城市发展需要,积极推进各县区平台与市平台连接。尚未完成平台建设任务的县区,2016年以前建成并试运行。已完成建设任务的县区,2017年底完成评估验收,2018年以前各县区平台与市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统一考核。中心城区继续推进平台扩面,到2020年,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数字城管覆盖100平方公里。强化与其他电子系统的资源共享,注重与大数据、智慧城市建设有机结合。不断增加功能,优化流程,扩大群众参与渠道。
(二)运行目标。不断提高平台覆盖的精细程度,监管范围要由主干道、公共区域向次干道、背街小巷扩展。加强数字化城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监督员队伍。定期更新城市部(事)件权属,各部门协调联动,加大案件处置力度,各级数字城管平台整体结案率达到90%以上。
三、管理对象及标准
(一)管理对象。根据《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CJ/T214-2007)中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对象确定为14大类部事件(包括公共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其它设施类、扩展部件类等七大类部件和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大气污染、其它事件等七大类事件),136小类。
(二)实施标准。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119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数字化城管平台运行评价标准>的通知》(冀建办城〔2015〕247号)等标准进行实施。承德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遵循指挥─处置、监督─考评两轴分离的设计原则,结合我市的城市规模和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采用一级监督、两级指挥、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具有承德特色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对城市管理问题的统一受理、高效处置、层级监督、考评问责。
四、组织机构
成立承德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副组长为负责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城管局局长。成员由双桥区政府、双滦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邮政局、国网承德供电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主要对派遣的案件,按标准进行处置,及时将处置结果上报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双桥区政府、双滦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抓好本级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较大的市直单位应对各自下属单位进行有效地监督、指挥。
为保证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高效运行,市本级设立承德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主要承担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校核部件、事件等信息并监督评价处置工作,适时更新城市管理部件数据库信息,对城市管理部件维护、事件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分析、评价、考核,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分类交办处理,协同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的危机预防和处置工作。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下设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和综合考评科。
五、考评机制
根据《承德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以数字城管平台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以结案率为主要指标,按月、季、年对各成员单位的结案率和及时反馈情况进行通报。对季结案率达不到80%的单位,第一次,市政府领导进行约谈;第二次,在市属新闻媒体公开通报;第三次,市数字化城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或省以上垂管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取消综合考评和年终考评评先评优的建议。对数字化城管案件处置及时、效果明显、结案率高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提出评优评先书面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站在抓民生就是大事的高度,把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真正做到有人管,有人抓,有人督。
(二)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区结合各自实际,成立本县区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调度,对重点问题要亲自督导。要明确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具体部门、责任人,加大日常办案的力度,建立和完善交办、承办和落实的长效机制。
(三)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数字化城管运行和发展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数字化城管的投入力度,切实为数字化城管运行、功能拓展等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提高运行效率。按照《河北省数字化城管平台运行评价标准》,加强市、县区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促进功能发挥,确保建成的数字化城管平台高效运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4月8日印发的《承德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承德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其他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临街建筑。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乱贴乱画、乱搭乱挂。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陈旧、残破或有乱贴乱画影响城市容貌时,其产权人必须按规划或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或粉刷。
第四条 城市亮化。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等应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夜景灯光;各种照明设施和霓虹灯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毁损残缺的应及时修复与更换,并按下列规定的亮灯时间开启景观照明设施:
4月1日至8月31日:18时30分-22时30分;
9月1日至3月31日:17时30分-21时30分。
第五条 广告牌匾。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商店牌匾、画廊、招贴栏、阅报栏以及标识性招牌等(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应按《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并做到用字规范、维护及时、设施完好。
(一)临街商店店招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米,除品牌连锁店外,禁止使用彩喷画面。
(二)经营性户外广告,提倡采用全彩LED显示屏或三面翻形式,禁止如下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1.任何类型的屋顶广告;
2.设计和制作质量低下,粗制滥造的广告;
3.道路两侧影响安全行车视线范围内,以闪烁光源及与信号灯颜色接近的光源为主体的户外广告。
(三)户外广告、商店牌匾应设置光源,其光源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提倡使用内置光源。
(四)户外广告光源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有残缺、断光。
(五)商店牌匾、道路名牌和各种广告,应用语准确,用字规范,使用简化字。对名人题字的,应附加简化字对照;提倡在商店牌匾、道路名牌和各种广告中使用中英文对照。
(六)商店门窗应保持洁净,不得张贴各种海报。
第六条 临时宣传品。悬挂临时宣传标语、条幅、海报、彩旗等(无论商业或公益性质),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位置、方式、时间悬挂,批准期满,应及时撤除。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车体、树干等载体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和乱挂广告、宣传品。
第七条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畅通,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及其他市政设施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人行道应设置盲道及其他无障碍设施,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严禁侵占盲道及其他无障碍设施行为。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第八条 公共设施。城市照明设施、交通标志、路牌、公交站点站牌、公共电话亭、邮箱、报刊亭、果皮箱、噪音监测装置、无线电发射架、变压器箱、分电箱以及其他各类室外公共设施,外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染、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禁止破坏公共设施行为,公共设施出现破损时,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补设。
第九条环境卫生。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洁净。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禁止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铲除和清运干净。
道路、广场应全天候保洁,无垃圾、无积雪、无泥沙、无卫生死角。实行一扫全保责任制,春夏秋三季实行冲刷式作业,冬季气温低于2℃时,停止路面洒水作业,气温高于2℃时,视地温情况实施洒水作业。烟头、纸屑、果核等垃圾杂物落地存留时间主干道不得超过5分钟,次干道和环路不得超过10分钟。
加强城区河道周边环境卫生治理,及时清理河道、堤岸垃圾,保持水体清洁。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条 占道经营。街道两侧禁止擅自摆摊设点、流动叫卖和店外经营行为。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设立的摊点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并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街道沿街商店应保持店面整洁,街道两侧不得店外乱堆乱放和占道加工、制作、修理,商店的经营场地必须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不得利用门厅、橱窗进行经营活动。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应当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城市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株。城市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
禁止钉、刻、划、攀折树木、损坏花草、在树木上晾衣挂物以及向树坑倾倒污水、废弃物等破坏城市绿化行为。
第十二条车辆停放。机动车、自行车存车处设置地点应合理规范,划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机动车、自行车应存放在指定的存车场(处)内,排列整齐,禁止乱停乱放。
第十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五包。街道两侧的机关、团体、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公司、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沿街住户等责任单位,负责对城管部门划定区域内的容貌环境秩序,实行包卫生、包容貌、包绿化、包设施、包秩序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五包责任制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五包责任区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周围地面的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左右至产权交界处。
市容和环境卫生五包责任内容:
(一)包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及时清运,做到无瓜果皮壳、无纸屑塑膜、无痰迹、无油渍、无烟蒂、无污水淤泥积雪、无尘土砂石、无粪便、无积存垃圾。人行道、墙根、电线杆、树坑、路牙石、水箅子、果皮箱等保持经常性整洁,沿街商店应按照规定设置符合规范的废物箱储存垃圾,不得将垃圾堆放(扫入)道路旁。
(二)包容貌。责任区内容貌整洁,门店牌匾字体端正、书写正确、规格比例合理,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无损,门前、墙体、地面、电话亭、路灯杆、宣传栏、树干等部位无乱贴乱画、无张贴小广告,无沿街散发商品广告。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装修、改造门脸。室外空调机安装必须规范设置,确保牢固安全,离地面高度不能低于2.5米,并保持外观清洁,破损或丧失功能的室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按要求设置和开闭夜景照明设施,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节能环保。
(三)包绿化。保持责任区树木、花坛、绿地、草坪及绿化设施完好,不得擅自占用绿地,不得向树坑倾倒废水或废弃物,不得在树干上刻字、钉钉、拉绳、晾衣、晒被、挂物。按主管部门要求摆放花草,做好门前绿化,美化。及时制止攀折花木、践踏破坏绿地、擅自砍伐迁移等破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四)包设施。负责责任区内路灯、邮箱、报栏、道板、护栏、果皮箱、公用电话亭、公共交通设施等公用设施的监护。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禁止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保持人行道、路名牌、电话亭、公交站点、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完好整洁,及时制止、举报各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
(五)包秩序。遵守责任区内经营秩序,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各种占道活动,严禁一切乱堆乱占、乱摆乱放、乱搭乱建、乱设摊点、店外经营、店外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等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确保门前秩序井然。负责责任区内车辆停放管理,非机动车摆放整齐、有序,车头统一朝外摆放,机动车统一停放在停车位或停车线内,不得占用盲道,及时劝导、纠正乱停乱放行为。及时制止、举报各种治安违法案件。
五包中的环境卫生原则上由责任单位自行管理,自行管理有困难的,可由责任单位出资委托清洁服务单位代为保洁,代为保洁后的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委托保洁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街道两侧禁止算命占卜、摆摊卖艺和沿街讨要。
禁止沿街门店在户外设置扬声器和超标播放商业广告或音乐。
第十五条本标准由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发布的《承德市城市容貌标准》同时废止。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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