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02/2016-13512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字〔2016〕9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三届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2日
承德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承德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提高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基金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由政府资本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承德市财通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基金的管理形式为有限合伙,具体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重点投向我市美丽乡村、脱贫攻坚、生态保护与发展和农业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全面实现承德市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同步解决贫困问题功能定位的发展目标。
第三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专业管理、服务三农的主导思想,坚持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强化绩效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承德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名单及议事规则详见附件)。负责审定基金的投资规模、总体投资方案、子基金投资方向、基金管理办法等重大事项,不直接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预审提交管委会审议的公益性项目的基金投资规模及方向、公司制基金的重大事项,起草有关文件、召集会议等管委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基金由一名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一名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一名普通合伙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并签署《合伙协议》,确定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受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确定优先级有限合伙人。
第七条承德市财政局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履行政府出资职责。
第八条委托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第九条农行河北分行作为基金的托管银行,提供银行开户、项目结算、项目资金托管等金融服务,负责资金在闲置期间的保值增值服务。
第十条基金主要投资用于美丽乡村建设、扶贫产业开发、生态保护与利用、农业产业发展等项目。
第十一条美丽乡村建设、扶贫产业开发、生态保护与利用公益性项目的投资,由承德市政府按照协议约定列入分年度财政预算,支付采购价款、溢价款和基金运行管理费用。
各县(区)分别成立项目公司,做为公益性基金的承接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各县(区)项目公司应根据所在区域农业发展规划等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资金可直接投资于经农行总行批准的项目库内项目,也可用于项目库内项目的融资资本金,以更好地发挥基金的引导撬动作用。
第十二条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由市级进行统筹管理,通过市场化形式运作和实现退出,用投资回收和经营收益支付采购价款和溢价款。成立承德市财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专门负责农业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的规模为50亿元。其中: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即市财政局(含县区财政)出资10亿元,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40亿元。
第十四条合伙人应以货币出资。基金成立后,经基金合伙人会议研究同意,在承德市范围内用于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项目库项目的财政投资均可作为劣后级合伙人的出资份额。
第十五条基金认缴期限不超过二年,各合伙人在认缴期内可分期出资,具体出资计划以各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基金存续期为11年,经基金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可延长基金存续期限。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合伙人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等相关规定,拥有对基金投资业务的决策权、管理权和执行权等。
第三章 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
第十九条基金根据管委会的有关决议、承德市农业发展规划等要求,主要投资方向为美丽乡村建设、扶贫开发产业、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农业股权投资。
市财政局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各县区负责投资项目的规划、概算、监管,并签订项目资金分级负担协议。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需要实施的工程项目应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价;根据项目需要,投资规划、概算等方案可聘请专家小组进行优化和完善。重大工程项目需经管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负责审核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基金投资方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和绩效评价进行规范,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应通过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合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章 基金监管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产业基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农口业务部门负责公益性投资项目的筛选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中国农业银行河北分行为合伙企业以及基金涉及的相关主体提供资金账户托管服务,并对托管基金等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托管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的管理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基金不应有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基金合伙人收益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集中使用、分级负担的原则筹集资金,并以支付优先级合伙人合伙份额采购溢价款的方式,保障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按照经竞争性磋商结果确定的收益率获得合理回报,溢价款支付按照优先级份额采购协议约定执行。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从基金收益中取得回报,则相应扣减市财政局应支付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合伙份额的采购溢价款。
第二十八条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溢价率上限不得高于基金成立日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30%。
第二十九条溢价款以实缴出资额为基础,按政府采购溢价率和实际出资天数计算。采购溢价款的支付期限为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存续期限,直至采购完毕优先级份额。
第三十条每期应支付的采购溢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具体安排,最终以采购协议具体约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按照实缴出资份额参与基金收益分配与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章 退出方式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通过分期采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所持有的全部优先级出资份额的方式,实现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的全额退出。
市财政局支付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采购价款包括采购基本价款和采购溢价款两部分,采购基本价款数额等于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金额。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采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所持有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的具体安排,最终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与市财政局就合伙企业优先级份额采购事宜签署的采购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完全退出基金后,普通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可通过解散产业基金,或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转让所持有的基金合伙份额等方式退出。
第七章 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采购优先级合伙份额(包括采购基本价款及采购溢价款)的支出,全部纳入地方分年度财政预算,并需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的要求,承德市财政局采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包括采购基本价款及采购溢价款),如出现资金缺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筹集资金,支付优先级合伙份额的采购价款及采购溢价款。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承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承德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承德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承德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附件1:
承德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
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
承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
分管农业副市长
成 员:
市财政局局长
市发改委主任
农行承德分行行长
市农委主任
市金融办主任
市农牧局局长
市林业局局长
市水务局局长
市扶贫办主任
市财政局分管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人员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推荐一名人员组成。
附件2:
承德市农业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承德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承德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管委会是按照《承德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定基金的投资规模、总体投资方案、基金投资方向、基金管理办法等重大事项。主要负责对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进行政策指导和判断,不直接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管委会所作出的决议要遵守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约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管委会的有关决议要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议精神,着眼于承德市经济发展大局。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管委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农业副市长兼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设办公室主任一名,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管委会办公室会议,成员由有关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或推荐一名人员担任。受办公室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有关部门推荐一名人员担任管委会办公室成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相关政策;(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基金发展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管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公益性投资项目的基金投资规模及投资方向;(二)审议股权投资基金的重大事项;(三)审议基金投资方案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四)审议下一年度投资预算方案;(五)审议考核办法;(六)审议管委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七)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管委会主任职责:(一)召集、主持管委会有关会议;(二)代表管委会报告工作;(三)应当由管委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经管委会主任授权,管委会副主任可代行上述职责。
第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工作需要和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安排,负责筹备管委会会议;(二)提交管委会审议事项的预审工作;(三)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授权的工作;(四)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职责:(一)主持管委会日常工作;(二)召集、主持管委会办公室会议;(三)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授权的其他职责;(四)应当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时,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配合,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为决策提供专业建议,有关费用列入基金运行成本。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管委会的议事、决策通过管委会会议进行,管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召开临时会议。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负责研究、商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管委会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会议议题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报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批准后确定。凡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事前要集思广益,认真分析和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方可呈报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会议表决时,必须达到全体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书面请假,并对所议事项提交书面意见。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确定议题。议事前应协调沟通,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经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批准后确定议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会议通知。要提前一天通知应到会人员。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会议讨论。参会人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主持人科学集中讨论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二十条会议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的形式在会上表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出席人员发言要点;每一项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形成纪要。凡提交议事的各类议题(不含需要保密的事项),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应及时向有关人员通报的会议内容和决策事项,要及时召开有关会议向有关工作人员传达、部署、并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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