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安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7月7日
承德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函〔2014〕38号)和《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冀安委[2016]1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下称黑名单)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运用监管监察手段,将生产经营单位不良安全生产行为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信息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并采用相关的措施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选厂)、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冶金、建材、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化工、医药、机械制造、轻工、纺织、旅游、水利、商贸、交通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行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监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过罚得当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重点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和解除黑名单管理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每季度公布1次。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管理期限为3年。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整改到位。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市级管理的黑名单:
(一)一年内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或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三)年度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逾期不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不积极整改落实的;
(七)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经负有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
(八)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十)诚信等级由A级直接降为D级的;
(十一)存在严重抗拒,妨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行为的;
(十二)存在其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督导督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进行核实、取证,记录相关的基础信息,并建档保存相关证据资料。
基础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死亡人数、事故简况、直接经济损失;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信息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按照谁主张、谁告知;谁主管、谁告知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对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告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信息采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核实审定。负责信息采集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核实审定,并最终确定是否列入黑名单。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市级黑名单的,由市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安监、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监、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工会、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科技、水利及承德银监分局、承德证监会、承德市保监局,并统一通过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及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对外发布。
(五)信息删除。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应当在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出删除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组织检查验收,对已整改落实并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情形的,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查认定情况属实的,负责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通报给本条(四)中确定的通报单位。
第八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督促我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积极、效果明显,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经原信息采集部门验收合格,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意见后,由市安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但执行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条 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对其新发生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按属地管理原则,必须每月向所在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行业主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将其列入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专项执法检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采取上限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破物品等强制性措施。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约谈1次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黑名单企业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
第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措施。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时,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删除及对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惩戒措施方面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不作为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