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31/2016-14452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车用加油加气联合站有关事项的函》(冀安监管三函[2016]1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按照省局《复函》要求,安监部门负责车用加油加气联合站的车用加油站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核发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车用加油加气联合站的车用加油站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和《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冀安监管三[2012]146号)的有关规定,其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各县(区)安监局要全面核实,准确把握本辖区内车用加油加气联合站的车用加油站实际情况,结合前期市局《关于印发承德市加油站合法合规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市安监管三字[2016]2号)要求,对辖区内所有车用加油加气联合站的车用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要分类统计,建立台账,对每家企业检查情况,建立一整套检查档案。对前期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尽快补办或履行相关许可手续,并按市局《方案》要求认真填写相关附表内容,于5月底前一同上报市局。
四、各县(区)安监局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加油站的安全监管。尤其是对涉及车用加油加气联合站的车用加油站要严格进行监管,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未履行危化品行政许可手续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和停止一切经营行为,并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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