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05-14   09时06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构建方便、快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按《承德市优化发展环境2016年工作方案》要求,在充分学习借鉴外省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具体市情,拟制发《承德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行办法》,现征求各方意见或建议,反馈意见或建议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

    反馈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15803145828@163.com;

    (二)传真:0314-2050232;0314-2050280

    (三)书面形式寄送。(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建议”)

    地址:承德市迎宾路行政中心东楼 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067000, 联系电话:0314—2050241。

 

承德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构建方便、快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其他有关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对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没有债权债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解散进入清算期间没有债权债务,并且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已自行组织清算完结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依法合理、便捷高效、企业自治、风险可控的原则,既方便企业退出市场,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简易注销登记不免除股东、投资人等依照民商事法律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五条 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可申请按本办法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属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属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四)企业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对外投资未清理完毕的;

    (五)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信息,或者登记机关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六)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因违反市场监管管理法规而被市场监管管理机关处罚并予以公示的;

    (七)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的企业

    (八)企业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办理注销登记时,从申请事项、提交资料、登记时限、审批程序等方面予以简化。

    第七条 公司由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非公司企业法人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组织清算。企业可以一次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可以不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可以不发布清算公告,可以提交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说明材料代替清算报告。

    第八条 企业申请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股东或出资人出具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说明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由清算组负责人、非公司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清算人签署。

    第九条 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说明材料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企业属于本办法所称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规定条件,不存在有关不适用情形;

    (二)企业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或者分支机构均已注销、对外投资已清理完毕,企业已清算完结,包括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等均已清偿;

    (三)保证有关申请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并依法确定注销登记申请书的签署人;

    (四)承诺注销登记不免除企业及签署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如因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企业注销登记的,本企业及签署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选择不发布清算公告的,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简易注销申请后,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拟注销信息,公示期限为十五天。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企业提出,也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机关对异议不作认定,直接驳回注销申请,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相关争议,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

    第十一条 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说明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且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发布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说明材料参考文本,并在登记窗口为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简化注销登记审批流程,实行“一审一核”工作制,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审核合一”。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应当及时办理,要在公示期限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向企业核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对企业分支机构、非法人营业单位以及其他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企业注销登记的,由原注销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注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注销登记申请书及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说明材料的签署人为有关法律文书的被送达人。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和责任人员的处理信息,录入有关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形式审查原则审慎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对不按本办法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当场办结。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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