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1/2016-1438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承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5-10   17时09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安监局:

按照省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核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承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6]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有关情况,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避免事故发生后因防护距离问题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二、核查范围

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使用危化品的化工生产企业。

三、工作内容

整治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使用危化品的化工生产企业。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年    5月    31日前)。各县区安监局要根据市局工作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核查范围,提出具体目标要求。并于5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市局。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年    6月    1日至)。

一是各县区安监局要按照核查范围对本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使用危化品的化工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梳理。针对梳理情况确定核查企业名单,对现状评价或竣工验收报告已对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进行计算和评价且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专项安全评价报告》要求的企业,县区局要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市局确认同意,可不列入本次核查名单。二是对已确定列入核查企业名单的企业,各县区安监局要督促指导企业选择工作扎实、技术力量强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省局《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工作,并对核查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阶段:分析总结(年    10月    1日至)。各县区安监局要对核查情况认真总结、分析,针对核查情况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报属地政府,并以县区政府名义向市局上报核查报告。需要搬迁的,要坚决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搬迁,需要关闭的,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并填写《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一览表》(见《通知》附件)于连同核查报告一并上报市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因安全防护距离不足而造成伤亡的屡有发生。虽然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使用危化品的化工生产企业较少,但大多数建设年代较早,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部分企业的外部防护距离已不能满足生产安全要求。因此各县区安监局要充分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核查实施工作的重要性,要精心组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核查有力,监督有效。各县区安监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务必真实体现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有关情况。针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制定分阶段、分步骤搬迁工作方案,并限时落实到位;要切实监督评价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规章、规定和标准的要求,科学选取相关参数,全面考虑事故后果,认真按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专项安全评价报告》要求,计算确定企业安全防护距离并出具报告,确保报告客观、真实、科学、有效。

(三)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各县区安监局要认真总结核查工作的成效和不足,加强对新改扩项目企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监督管理,自年   6月   1日起,申请延期换证的企业,其现状安全评价报告要按照《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专项安全评价报告》要求,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并评价其符合性。要加强信息沟通,务必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任务,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联系人:秦飞 联系电话:2055850

附件:《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

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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