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6-13406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6〕39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结合我市《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承办字﹝2014﹞30号),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责任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工资问题承担清偿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对施工企业予以补偿。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做好重点欠薪案件督办、督查等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对恶意讨薪、雇人讨薪等违法行为或采取切断通讯联系、躲避、藏匿、拖延等手段逃避责任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企业负责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加大打击处理力度,保障清欠工作顺利进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检察机关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拖欠工资问题的预测预警,根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的企业登记注册和向税务、银行、电力等部门和单位了解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指标,每月分析研判欠薪风险点并研究解决措施;每年8月开始组织重点欠薪案件及隐患摸底排查并开展专项督查,及早解决重点案件和隐患。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县(区)政府要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各县(区)要严格落实《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承市建发﹝2014﹞138号),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立的预储金账户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部门备案。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数额。
(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基础上,交通、水务、电力、市政等工程建设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交通、水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6月底前制定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及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
(三)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要严格按照市级不少于2000万、县级不少于500万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重大欠薪案件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适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四)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建筑施工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委托定点银行代发工资的办法,由劳务分包企业根据农民工实际工作量和出勤记录制作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确认,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由定点银行为每位农民工免费制作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将工资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卡中。
三、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建设领域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施工现场门禁考勤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依法查处拖欠工资案件。要加大对工资支付的监察执法力度,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处理程序,纠正人社部门有案不移、公安部门有案不接或不按规定填写回执、检察机关不落实立案监督责任、法院审理不及时等问题,建立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和人社、建设、公安等部门合署办公制度,发现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及时启动执法程序,依法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尤其是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五)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进京非访和进京赴省集体上访的,当地政府要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根据事态发展,要依法采取驱散、带离及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六)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加快全市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七)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主要指标,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将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纳入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范围。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100份)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