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1/2016-14272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局机关各科室、监察支队:
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批复我局留用车辆编制数量6台,其中行政执法用车3台,机要通信应急用车3台。为进一步规范公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承德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机关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车辆使用范围
1.机要通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按规定配备的负责传递党和国家机密文件及文书,负责绝对保密、安全、快速通信职能的机动车辆,通常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和特急文件取送。机要通信用车要专车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应急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按规定配备的负责处置突然发生、可能造成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严重社会危害的,如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及其它紧急事件的公务机动车辆;通常用于领导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包括当天内通知的紧急会议、省市领导即日召见和紧急接待活动、市领导要求紧急处置的公务、组织市级大型会议、由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带队的有2人及以上人员参加的集体调研考察和督导检查活动、有公函的公务接待、财务人员到银行存取公款等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可由本部门的应急用车提供用车保障。正常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应急公务用车。
3.执法执勤车辆,是指用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等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使用。
二、车辆使用管理
1.实行派车单制度。凡机关公务用车及支队执法监察用车一律实行派车单制度。科室(单位)公务用车,用车科室(单位)负责人提出,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履行派车签批手续,驾驶员见派车单方可出车。驾驶员实行专人专车,非本车驾驶员不得驾驶,严禁领导干部开公车,严禁公车私用。如有紧急公务或会议等确需使用应急车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车辆使用人及申请科室负责人在车辆使用期间对车辆运行情况负责,严禁公车私用。如在车辆申请期间,因私出现事故、酒后出车、被有关部门查处等问题,车辆使用人及使用科室(单位)负责人要负连带责任。
2.车辆维护。驾驶员必须随时注意检查所驾驶车辆状况,确保车辆正常运行;要及时清理清洗车辆室内室外,保障车辆清洁卫生。车辆出现故障后,司机驾驶故障车辆到定点维修厂进行检查,如需维修,填明维修的详细内容及费用,并经驾驶员、办公室主任签字,主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按修车申请单进行车辆维修。修车费用一千元以上的,要报请局长审批。
3.费用核销。局车辆维修申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办公室留存,第二联司机留存,第三联定点维修厂留存。局将在对齐三联维修申请单并符合上述填写要求的前提下,经司机班长、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在修车票据上签字方可结算修理费用。如未履行上述程序,擅自修车,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单位概不负责,费用由当事人或签字人自付。
4.车辆用油。实行IC卡加油制度。IC卡分主卡和子卡,办公室持主卡,负责及时为子卡补充用油费用;驾驶员各持一个子卡,为所驾驶车辆加油,子卡与车辆须一一对应,不得交叉使用。未经允许不得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严格执行车辆行驶里程与用油登记制度,不得出现车辆用油与行驶里程不符现象。办公室根据车辆出车情况,定期对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及费用进行综合核算。
三、车辆使用要求
1.严格落实中央六不得要求,即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严禁将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用车作为领导干部个人固定用车使用或侧重使用,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保留的公务用车。
2.安全行车。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文明开车,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保障司乘车人员和车辆安全。
3.违章处理。建立车辆违章提醒制度,凡在一验车周期,违章超过6分的,每违章一次,办公室要对该车驾驶员发放违章提示单,进行告诫谈话,以免因违章扣分影响验车。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罚款的,不论金额多少,一律由驾驶员自付,不得报销。凡在记分周期被记12分而被责令参加培训考核的所有费用,一律由驾驶员自理。停止驾驶证的,作待岗处理,停发工资,直至重新取得驾驶证。
4.车辆停放。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机关院内,不得私自将车开出。因公外出停车,应停至有人看管场所,或驾驶员本人看管,将车辆停放在安全的地方。所有车辆不得停放在饭店、商场、娱乐等非工作场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车辆使用、停放情况的日常检查和抽查,加大检查和抽查的频次,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对不守机关纪律、不服从统一管理的,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注:本通知所说的车辆是指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局机关留用的车辆。其它车辆按照月16日党组会议要求:车辆按其编制归属到位,车辆由所在的编制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使用,严禁本单位职工自行开公车,所需司勤人员由车辆所在的编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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