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1/2016-1406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6-02-29   16时24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6]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分级与辨识

各县、区要按照《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重点做好采矿业、化工业、冶炼业、制造业等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按照省局指示不再受理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备案,督促重大危险源企业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分级与辨识。

2015年,我省出台了《煤矿矿井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DB 13/T 2258201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DB 13/T 22592015)、《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DB 13/T 22602015)、《烟花爆竹、烟火药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DB 13/T 22632015)四个标准并于 201611正式实施,各县、区要指导煤矿矿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和烟花爆竹、烟火药企业,按照新标准开展重大危险源分级与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与辨识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执行。

长输管道和工业企业煤气管道重大危险源分级与辨识暂按《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393号)执行。

二、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各县、区要及时开展重大危险源摸底调查工作对2016年备案即将到期的企业提前通知企业重新开展评估、辨识等各项工作,经辨识、分级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在完成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按级别(三、四级到县、区安监局备案,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到市安监局备案)向市、县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各县、区要加强备案资料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材料内容完整性审查和现场核查,其中,申报材料和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电子版也要一并存档。同时要督导重大危险源企业根据新标准和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完善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网上备案。按照省局工作要求,从 201641日起 实行颁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不再发放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此表由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对重大危险源备案仍在有效期内且没有重大变更企业,由所属县、区安监局(包含一、二级重大危险源)负责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换发系统自动生成的备安表,备案时间为原备案证发证日期。

三、整理、汇总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并及时上报

各县、区要及时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进行整理、汇总,通过对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的梳理,掌握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评估、申报备案工作体系,建立起重大危险源网格化监管工作机制,并于每季度末将企业申报材料和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电子版、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报送到市局。

四、强化重大危险源日常监管,落实企业主任责任

各县、区要切实加大重大危险源执法检查力度,增加执法频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检查重大危险源企业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工作,提供必备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应急演练方案等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要倒查应急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一线从业人员应急培训工作,并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确保教育培训质量,使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应急措施,提高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附件: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6 年2 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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