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6-1302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6〕219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0.3%。已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再进行调整。破产改制企业内部退养职工、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0.3%为基数,一次性分别缴纳15年、10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0.3%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退休时因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的,其补缴年限可视同为实际缴费年限。
本通知从下一缴费年度(2017年度)开始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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