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6-1302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6〕21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2016-10-19   11时27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0.3%。已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再进行调整。破产改制企业内部退养职工、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0.3%为基数,一次性分别缴纳15年、10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0.3%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退休时因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的,其补缴年限可视同为实际缴费年限。

本通知从下一缴费年度(2017年度)开始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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