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02/2016-13979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字〔2016〕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库存实际情况,为扩大住房消费,化解中心城区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平稳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
1.根据中心城区(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商品房库存量偏高、未开工及在建住宅用地总量较大的实际情况,对住宅用地供应采取有限、有控的原则,除已启动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外,原则上市中心城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控制供应,容积率在1.8(含)以下的商品住房用地适当供应。
2.促进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对于已供地未开发的用于住宅建设的房地产用地,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项目投资。
二、推行货币化安置
3.原则上中心城区新的棚改项目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已签订实物安置协议但尚未实际安置及其他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征拆项目的居民,可以转为货币化方式重新安置。货币安置标准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
4.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拆迁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
5.支持城郊村、城边村、易地扶贫搬迁村和村庄整合撤并的村民向县城和小城镇转移,使符合条件的村庄改造享受棚户区改造支持政策。
三、停止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
6.市中心城区暂停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主要采取购买、配建、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鼓励居民租住社会闲置住房。
7.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原项目计划已批准但未完成土地供应的项目,可以变更土地用途和土地供应方式。
四、调整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
8.中心城区新出让的容积率1.5(含)以下的住宅建设用地
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容积率1.5(不含)-1.8(含)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按2%配建;容积率1.8(不含)-2.0(含)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5%配建。以上配建的房屋产权为政府所有,企业产权部分不再配建。容积率2.0(不含)以上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仍执行原政策。
9.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采取实物配建方式,也可缴纳易地建设费用,易地建设费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70%计算。
五、准许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
10.凡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保障性住房,均可申请上市交易。
11.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原购房款收取10%的上市收益,如房屋所占土地为划拨土地,按照房屋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40%乘以房屋分摊土地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
12.原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属企业产权的,房屋竣工后,经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剩余房屋由企业补缴减免的税费后,可按照单位存量住房向社会销售。
六、实行购房契税补贴
13.对于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购买《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度控制老城区住宅建设促进城市科学发展的决定》中明确的禁止建设区之外新建商品房,且在住建部门备案并取得契税完税证明的购房者,给予缴纳契税50%补贴,补贴资金由财政负担。
14.申请购房补贴的购房者,持完税证明到属地财政部门领取补贴,属地财政部门应当在完税后的下个季度末发放到位。每套房屋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七、盘活商品房存量资产
15.扩大抵押权人范围,拓宽开发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资产转化为有效资本。抵押权人范围扩大为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产业基金公司、投融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他各类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16.可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范围包括: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预售的整层或相对集中的商业、办公用房申请为暂停预售后,已完成主体结构经批准可以为其它债务或第三人债务进行担保的在建工程,支付首付款的预购商品房,已付清房款的预购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等,最大限度地盘活建设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者以及自然人的商品房存量资产。
17.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因地制宜整合区域内楼房、厂房等闲置资源,通过开发、出租、合作的方式,引进广告策划、影视制作、网络传媒、通信、事务所、咨询中介、旅游服务等企业和公司,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制定优惠政策,充分挖掘社会各方面的楼宇资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好招商活动。鼓励企业开办房屋租赁公司开展房屋租赁业务。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金融机构对购房者的支持力度
18.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使用范围,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及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覆盖,鼓励引导农民工缴存公积金,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改善住房条件,扩大住房消费。
19.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扩大业务范围,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同时,要进一步调整购房贷款首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提高贷款额度,提高办事效率。
九、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主确定套型结构
20.引导开发企业搞好前期调研,做出准确的市场定位,根据市场实际状况,自主确定套型结构,提供有效的市场供应。
21.对于在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调整套型结构,各部门按照调整后的套型结构办理验收等手续。
十、促进新市民进城购房
22.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满足新市民住房要求,扩大住房消费。
23.加大对新市民购房的支持力度,在享受购房契税补贴政策的同时,新市民及其随迁家属可以办理户籍或居住证,在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同区域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工商、税务、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制定便民措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新市民进城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十一、鼓励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
24.激励和引导我市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5.引进具有品牌优势的外埠企业,对来承投资的全国排名前五十名的知名房地产企业,可以在保障性住房配建、公共设施配建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十二、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26.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测,物价、住建等部门要建立价格监测监控机制,引导企业合理定价,鼓励企业降价销售,对于借机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27.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对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实行严格的项目资本金制度。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销售等行为,营造公平、法治、高效的市场环境,最大限度地降低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本《意见》适用于鹰手营子矿区,其他各县可参照执行。
2016年1月15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5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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