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7/2015-1764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市体育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2015-06-15   16时26分 浏览次数:
市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新建的市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标准;场地是否设有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说明;健身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重点检查:
1、建设场地是否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的用地标准,保证健身器材有足够场地安全地安放。
2、体育健身设施的配备是否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的设施项目要求,有明确安装器材的品种与数量。
3、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中配备的健身器材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19272-2011。
4、场地内是否设有管理制度和器材安全使用须知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抽查。对新建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进行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工作完成后,群众体育科将检查情况报省体育局群体处。
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单位,限期要求整改,完成整改后需将整改结果报省体育局群体处。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体育射击场)监管
为了加强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即体育射击场)的管理,特制订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即体育射击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运动枪支弹药的配置与购置是否符合规定。
(二)运动枪支弹药日常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运动枪支弹药的运输是否符合规定。
(四)运动枪支弹药的出入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按照省级要求规范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三)每年组织专人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省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
(二)不定期对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县(市、区)局对本辖区内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名单和违规情况报市体育局。
(二)市体育局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创建体育项目传统学校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被总局、省局和市局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管理、体育项目及活动的开展、体育场地设施、师资队伍建设、人才的培养、配套经费的使用等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查看或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指标达到要求的予以确认,不符合的规定的不予确认。
(二)要求上报计划、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或抽查。
(三)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四年一周期后根据创建要求进行重新确认。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体育局(教育局)对已命名的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要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不符合要求的,将要求整改,(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直至取消传统项目学校命名及经费资助。
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管理、体育项目及活动的开展、体育场地设施、师资队伍建设、人才的培养、配套经费的使用等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查看或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指标达到要求的予以确认,不符合的规定的不予确认。
(二)要求上报计划、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或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体育局(教育局)对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查看或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不符合要求的,将要求整改,直至取消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命名及经费资助。
反兴奋剂工作监管
负责对体育系统防反兴奋剂工作进行宣传教育、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为切实做好防反兴奋剂监管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体校、全市体育系统各级训练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是否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二)检查是否按照省局相关要求做好防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等具体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对市体校、全市体育系统各级训练单位,上报材料进行检查;对相关单位实地抽查调研,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相关单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
(三)每年进行兴奋剂理论知识学习;配合省局赛内外检查任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体育局对本市防反兴奋剂工作每年进行监督检查;各训练单位自身要加强反兴奋剂防范意识和自觉抵制能力。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过检查,发现问题的,令其进行整改;如有兴奋剂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省局的有关条例、规定对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种类、情节、性质和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文件规定,省体育局于2010年发布了《浙江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作为全省体育系统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体育局网站公布,网址:www.zjsports.gov.cn
三、有关措施
(一)省体育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使用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也可以在省体育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按法律法规规定被临时占用的公共体育设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于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
(二)公共体育设施的占用时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得超过10日)。
(三)占用期满后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是否恢复原状。
(四)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获收入是否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在申报的占用期满后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超期占用,以及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恢复原状的相关情况。
(三)对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获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对投诉举报违法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按照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时间进行定期检查,在占用时间期满(10日)后进行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主要对收入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日常违法占用情况等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过程中,应对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的具体内容、实际占用时间、功能用途恢复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作出详细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必要时可通过摄影、摄像等手段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取证。
对于检查过程中发展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应告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实际占用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体育部门对于未按规定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于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活动场地的收入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全市各县区体育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体育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区体育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区体育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体育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七)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八)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三)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七)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承德市体育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管理办法
承德市体育局根据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由轻到重划定三个或三个以上处罚裁量等级。
严重和特别严重处罚的具体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一条 对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的游泳场所,予以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游泳场所应按下列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确定专人具体组织落实:(一)实施水上救护制度。游泳场所应配备救护人员,人工游泳池、馆的救护人员按人均水域面积 250 平方米配备,天然游泳场的救护人员按人均水域面积 2500 平方米配备;(二)健全入场验票制度。严格控制游泳场所的容量,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 2.5 平方米,不得超员售票;(三)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品进入游泳场所。游泳场所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四)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证游泳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出租游泳衣、裤;(五)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及时向所在地体育、公安部门报告。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等级
1对未能建立并落实水上救护制度的游泳场所,予以行政处罚。
①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并能够主动纠正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罚款;
②未实施水上救护制度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较轻)
③配备的救护人员数量未达到规定数量标准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
④未配备救护人员的,处 1000 元罚款。(较重)
2对未能建立并落实入场验票制度的游泳场所,予以行政处罚。
①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并能够主动纠正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罚款;
②游泳场所超员售票的,处 500 元以下罚款。(较轻)
③超员售票事件较为严重,人均水域面积达不到 2 平方米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
④没有建立入场验票制度,对游泳场所的容量未采取任何控制措施,导致溺水事故发生的,处 1000 元罚款。(较重)
3对未能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的游泳场所,予以行政处罚。
①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并能够主动纠正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罚款;
②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不力,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品进入游泳场所的,处 500 元以下罚款。(较轻)
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
④因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品进入游泳场所,或游泳场所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而发生溺水事故、伤亡事件的,处 1000 元罚款。(较重)
4对未能建立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的游泳场所,予以行政处罚。
①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并能够主动纠正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罚款;
②游泳场所的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 500 元以下罚款。(较轻)
③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
④因游泳场所的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而发生群体性传染病发生的,处 1000 元罚款。(较重)
5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未能及时向所在地体育部门报告的,予以行政处罚。
①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超过一日才向所在地体育部门报告的,处 500 元以下罚款。(较轻)
②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超过五日才向所在地体育部门报告的,处 500 元以下800元以下罚款。(一般)
③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未向所在地体育部门报告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
第二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等级
1、开办时间在6个月之内,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较轻)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一般)
5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严重)
6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特别严重)
第三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予以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裁量等级
1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并能够主动纠正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较轻)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一般)
5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严重)
6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严重)
7在责令改正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经两次评批教育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特别严重)
第四条: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二)法律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三)行政处罚裁量行等级
1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予以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初次违反的,并能够主动纠正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罚款。
②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较轻)
③违法所得2000元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
④违法所得5000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
2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予以行政处罚。
①在限期改正期限内,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并未对彩票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罚款。
②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继续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较轻)
③第二次被发现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
④第三次被发现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
3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予以行政处罚。
在限期改正期限内,主动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对彩票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罚款。
②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继续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销售彩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较轻)
③第二次被发现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销售彩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
④第三次被发现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销售彩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
4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予以行政处罚。
在限期改正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罚款。
②第二次被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
③第三次被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
5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予以行政处罚。
在限期改正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未对彩票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罚款。
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较轻)
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在2000元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
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在5000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法定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行为是否规范,并对其每年的健身气功站点年检工作等进行检查。
(一)是否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工作职责是否明确,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是否到位。
(二)是否按照规定对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进行审批。
(三)是否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站点年检工作。
(四)是否有力推进健身气功功法(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推广普及力度,开展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站点负责人的培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年一次,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机构自查和省、市体育部门抽查相结合,抽查每个市不少于2个县(市、区)。
(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多、履行职责不力,群众意见大的机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要求等,并正式印发部署署。
(二)实施检查。在各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规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账资料、实地踏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体育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处理。各地体育部门对辖区内的健身气功站点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组织各市、县体育部门督促站点进行认真整改,没有整改措施并超过整改期限的站点要进行注销。
(二)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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