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47/2015-17645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供销社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承德市供销合作社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与发展。 |
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布置的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任务; |
合作指导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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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社党委及相关会议的决定决议的贯彻督办落实工作; |
党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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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合作指导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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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全市供销社系统发展与改革重要课题的调研和组织协调交流研讨; |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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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赋予的职责,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参与和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为全市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反映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合作社社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
了解和反映社员及社员社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依照社章维护各级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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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系统内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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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基层供销社组织体制改革。 |
合作指导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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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项目开发、招商引资工作。 |
合作指导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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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扶贫开发、市社联系的文明村建设。 |
合作指导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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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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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政府授权对烟花爆竹实行行业管理;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对化肥、救灾物资等重要物资进行储备。 |
负责对市社系统重要商品经营业务的指导和政策协调,指导食盐、化肥、农药、救灾物资等重要物资的储备。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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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市食盐、烟花爆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回收等经营行业进行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查处违规运输、批发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净化农业生产资料市场。 |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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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照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市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全市流通领域食盐批发、零售的行政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及管理,负责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管理,做好全市食盐专营工作。 |
配合有关部门负责食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打击私盐、净化盐业市场;具体负责全市流通领域食盐批发、零售的行政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及管理。 |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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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施开放办社,加强合作社与各层次、各行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建设;发挥农民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农业主导产业为基础,拓展经营领域,兴办龙头企业,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代表全市供销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联盟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技术、贸易、人才交流与合作。 |
办公室、综合业务科、政策法规科、合作指导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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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研究批发市场,饮食服务业发展战略,负责大型商品交易会的组织和经济协作工作。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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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系统社办企业发展和龙头企业建设。 |
合作指导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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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基层供销社精神文明建设。 |
合作指导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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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并指导专业合作社建设。 |
合作指导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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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引入现代流通方式,发展配送中心、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业态,用连锁、配送、特许经营改造商品经营企业,发展城镇消费合作社。 |
指导系统及市社所属企业现代流通方式的推广工作;负责经营结构调整;组织、协调、指导、推行全市系统新型经营业态发展,指导系统流通网络及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推广连锁、配送、代理等现代营销方式。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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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商流计划。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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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完善社有资本运营责任制,制定社属企业资产经营的各项指标,对社属企业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奖惩;审批社有资产抵押、担保并实施监督;对社属企业产权变动、企业改制、改组、兼并、破产、资产重组的方案进行审定,并按程序审批后指导企业实施。 |
协助资产中心和直属企业处理法律事务。 |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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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社直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 |
财务审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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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社直企业的审计工作;负责市社控(参)股企业会计核算和财会人员的培训。 |
财务审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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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社理事会资产管理、收益的收缴。 |
财务审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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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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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承德市供销合作社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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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 |
承德市供销合作社 |
为全市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负责指导专业合作社建设; |
承德市供销合作社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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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农委 |
负责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
承德市农委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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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农牧局 |
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
承德市农牧局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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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表
单位:承德市供销合作社(公章)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我市供销社具体为流通领域盐业行政执法)的市县供销社及其盐政机构和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供销社对下级供销社及盐政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盐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工作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或提请其他有权部门作出处理。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
(五)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流通领域盐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联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供销社(流通流域盐业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及其盐政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盐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供销社及其盐政机构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盐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级供销社对所辖县(区)的盐业执法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县(区)不定期抽查。
县级供销社每次检查完毕后需写出检查总结,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整改意见,上报市供销社盐业管理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区)供销社及其盐政机构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供销社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流通领域盐业行政执法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市县供销社及其盐政机构和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对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印发盐政管理七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供销[1999]7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问题严重的暂停执法进行整顿,直至取消执法资格。
对流通领域盐业行政执法实施对象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供销社及其盐政机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盐业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对盐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罚。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市、县供销社及其盐政机构对辖区内各级盐业经营机构依法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开展区域性联查联防活动,取缔私盐市场和窝点,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
查处盐业违法案件,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齐备,自由裁量适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履行全部程序,规范填写、制作全部执法文书,建立完整的案件处理档案,对罚没财物单独建账、专人管理、进出一致。
四、监督检查措施
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遵守相关流程,落实审批时限,严格依法行政。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查检结果落实行政许可,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规范流通领域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执行标准
为规范全市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权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行使,切实维护盐业行政被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等现行盐业法律、法规、规章承德市供销合作社执行《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河北省盐业网http://www.hbsalt.cn/公布)。
二、适用对象及处罚种类
适用于实施盐业行政处罚的承德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市、县供销社及其盐政机构)。盐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盐产品、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等。
三、主要内容
(一)在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遵循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使当事人自觉遵守盐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根据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程度和幅度范围内进行,不得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三) 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综合考虑、衡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得因案件之外的因素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
(四)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以盐业行政处罚:
1、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其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七)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威胁或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积极配合盐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具有立功表现的;
4、依法应当减轻或从轻的其它行为。
(八)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1、曾受过盐业行政处罚,仍然从事盐业违法行为的;
2、团伙作案且在团伙成员中担当主要角色的;
3、有意阻挠、变相阻挠或蛊惑他人阻挠盐政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
4、依法应当从重或加重的其它行为。
(九) 盐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执行标准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4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承德市供销合作社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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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碘缺乏病防治 |
参与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5月15日)宣传活动,发放碘盐,接受咨询,提高社会对碘缺乏病危害的认识,促进国民身体健康。 |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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