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46/2015-1892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权
2015-03-16   14时13分 浏览次数:

行政权力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381001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工程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四十八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即办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81002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工程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四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即办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81003

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工程科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即办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一至三万元罚款

381004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工程科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即办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至一万元罚款

381005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建设或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工程科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即办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至一万元罚款

381006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执法

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四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人

即办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81007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工程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四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即办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81008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未按规定补建或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工程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四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即办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81009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工程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四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即办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81010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工程科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即办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381011

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工程科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即办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381012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工程科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即办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381013

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工程科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即办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百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381014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指挥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四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即办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81015

不按人防部门的要求安装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以及需要在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安装的通信工程,未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同时建设的处罚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指挥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即办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81016

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工程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六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即办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17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工程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六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即办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81018

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工程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六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即办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81019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工程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六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即办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81020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工程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六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即办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81021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承德市人防办

和八县

一区

人防办

工程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六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即办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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