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5-1721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5〕18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现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清理范围和职责分工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为2015年11月30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1.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县区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2010年11月30日前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确有必要继续
实施的,由相关部门拟定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审查通过后重新予以公布实施。
(二)职责分工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文件的原起草单位(即负责具体实施和解释的单位)负责进行清理。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即发文单位)负责;多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规范性文件的原牵头起草单位(即负责具体实施和解释的单位)负责牵头进行清理。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县区政府负责。
市政府各部门承担本部门政府法制事务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统一负责对全市的清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二、清理标准
(一)保留
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二)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2.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作重大修改或已被废止、宣布失效的;
3.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应当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和超越权限减免税费的;
4.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已不再执行,但未及时废止的。
(三)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4.不属于政府管理事务范围或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世贸组织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
(四)修改
1.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的;
2.不适应当前行政管理实际,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三、清理方法及要求
(一)清理方法。市政府各部门整理本部门需要清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据本部门职责,按照清理标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于12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进行审查认定,形成清理规范性文件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外公布。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法制办将清理结果(包括保留、废止、修改的文件目录)以正式文件形式于2016年1月31日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016年1月31日前市政府将公布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凡各部门未上报需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
(二)报送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执行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后,按以下要求分类填写附表,连同本部门清理的基本情况,按时报送市法制办。
1.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或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个别不协调问题,拟提出修改建议的,填写附表1。
2.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已被新的上位法所替代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拟提出废止建议的,填写附表2。
3.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不适应、不符合、不一致、不协调问题,拟提出保留建议的,填写附表3。
各县区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按照附表4填写,市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将本部门及其所主管的社会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按照附表5填写,连同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按时报送市法制办。
4.按照省政府要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必须网上报备,目前我办已将2011年1月—2015年10月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请各单位将本单位执行的确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2010年11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格式见附件2)与这次清理结果一并上报。如逾期不报,将不能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按失效处理。
附件1:附表格式
附件2: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格式
联系电话:2050232
地址:承德市行政中心东楼708室
2015年11月24日
附表1
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部门:
序号 | 名称、文号 | 修改内容 | 修改理由 |
1 | |||
2 | |||
3 | |||
4 |
注:黑体字为增加内容【】内为删除内容
附表2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部门: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 | 废止理由 |
附表3:
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部门: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 | 保留理由 |
附表4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政府:
保留数 | 已修改数 | 已废止数 | |
本级政府 | |||
本级政府部门 | |||
下级政府合计 | |||
下级政府部门合计 |
附表5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保留数 | 已修改数 | 已废止数 | |
本部门 | |||
所主管的社会组织 |
附件2:
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格式
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格式要求与报送的纸质文件格式相同。
1.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标题
标题要求采用小标宋体,二号字
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概括而成的公文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组成。
公文标题是文件内容的高度概括,文字要求准确、简要、概括,书写时要居中书写,用2号小标宋体字。回行时要注意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居中对称,间距恰当,做到既有美感,又要避免产生异义。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公文标题一般不用加标点符号。
2.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正文
正文要求采用仿宋,三号字
标识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4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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