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5-17209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5〕18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流程及相关要求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各采购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编细编实政府采购预算。要在部门预算编制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照《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及资产配置标准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并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明细内容按最低一级品目要求列出,为政府采购执行环节打好基础。
1.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15〕11号)的规定执行。单项或同一品目预算总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列作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2.采购单位在项目库中编报采购项目时,应选择正确的采购品目,具体要求包括:(1)货物、工程与服务项目分开采购,选择相对应的采购品目;(2)硬件采购与软件开发分开采购,分别编列采购计划;(3)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商场供货)、预选采购等项目应选择相对应的品目,不得选择其他货物或其他服务。采购品目选择错误导致无法实施采购的,需在项目库中调整品目后重新编报。
3.采购单位不得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未申报集中采购;达到二次竞价金额标准的同品目项目分次申报采购计划,规避二次竞价;能向一个供应商采购的项目进行分拆,分拆项目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等。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30日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应规范编报。采购计划名称体现项目内容,不应带有品牌、型号和规格等有市场倾向性的表述。长期服务项目应在采购计划名称中明确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涉及实行定点管理的政府会议、公务用车加油、维修、保险、办公用品及印刷等项目不需编列政府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采购计划备案后,采购单位应及时履行采购程序。涉及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最迟不得超过每年10月31日;涉及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在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之日起30日内履行采购程序;涉及上级部门分配的专项资金,在预算批复后,做好前期项目申报、专家论证等工作,按时完成采购工作。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明确采购需求。涉及公开招标、PPP和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其它采购方式在收到采购需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单位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确认意见。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单位不得修改。
(四)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单位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明确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自行组织采购(涉密及应急项目)。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抽取本地专家的,在项目开标前1小时,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在采购办有关人员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现场通知评审专家;使用本行政区以外专家的可提前24小时,在采购办有关人员监督下,由采购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现场通知评审专家后密封,待开标时启封核对。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不足时,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按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推荐一定数量的专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合格专家入库,再通过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办理备案,合同备案是政府采购款项支付的前提。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合同签订起始时间应当在项目招标结束后。
二、政府采购方式的相关要求
(一)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单位采购单项或同一品目预算总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货物或服务类项目:100万元),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工程类项目凡涉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河北省实施。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财政部门下达采购计划后,各单位应及时提交采购需求。采购需求的编制应符合采购法及相关的规定,不得含有相关禁止性条款。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单位采购单项或同一品目预算总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并根据项目自身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
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三条第(一)、(二)、(四)项规定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服务项目及工程项目采购。
无预算规模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以及虽已落实资金来源但尚未编报采购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其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已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如确需改变采购方式,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不接受单位的直接申请。
涉及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规定执行;涉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执行。
(三)竞价采购。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除了规定的六种采购方式外,结合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特点,积极尝试竞价采购方式。市本级对10万~100万元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实行竞价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起供应商库和商品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主要涉及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杀毒软件三大类。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通用类货物无法满足单位需求或价格虚高时,也可采取竞价采购。
参与竞价的有效供应商数量必须在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竞价需求文件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的相关要求
在公开招标基础上,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尝试商场供货+二次竞价、批量集中采购、预选供应商等多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减少重复采购。
(一)推行商场供货+二次竞价模式采购。依托省电子化网络平台,实行办公设备二次竞价的采购方式。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应商后,对于协议供货限额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采购项目,在协议供货商品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实行二次竞价,减少重复开标次数,缩短开标时间。
商场供货。涉及单项或批量采购的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杀毒软件,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协议供应商及产品信息库中货比三家,自行选择协议供应商及所经销的设备品牌、型号。主要包括:计算机设备、服务器、防火墙、打印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存储设备。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直接选购,采用公务卡结算。
二次竞价采购。涉及单项或批量采购的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杀毒软件等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设备采购,协议供货商可以在协议供货价格的基础上,就价格进行二次报价。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设备,允许指定协议商品信息库内的商品品牌、型号进行二次竞价;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单位可推荐3个品牌进行公开竞价,也可不推荐品牌公开竞价;100万元(含)以上实行公开招标。
(二)批量集中采购。批量集中采购是将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单位按规定的标准配置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的一种采购模式。
(三)预选供应商。预选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采购人在采购具体项目时从预选供应商中按规定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包括协议供应商、资格供应商等。主要适用物业服务、会计中介服务、资产评估、政府会议、公务用车采购、公务用车加油、维修、保险、公务印刷等项目。
(四)资格招标。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应采取总价招标方式采购,即通过一次招标确定项目的标的物、总价和唯一一家中标供应商。对于有明确预算金额,但由于数量等不确定,不能采取总价招标,或无明确预算金额,属于运营权招标、场地出租、资产出租等,或有特殊原因需要确定超过一家中标供应商的,应当采取资格招标的方式采购。
1.所有资格招标项目均需报财政部门备案及核准。资格招标申请文件应列明项目预算资金落实情况或项目预计运营情况,详细阐述不能采用总价招标的原因,以及拟采用的合理可行的资格招标方案,方案中要列明招标的资质要求、各评分因素和权重、合同期限、支付总金额上限、验收标准以及付款条件等重要条款。
2.能够以单价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单价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相关行业已有价格标准,能够在此基础上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中标供应商超过一家的,应明确工作量在各中标供应商中拟分配的方法。
3.各单位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或者谈判。
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将资格招标项目支付总金额上限以及合同期限列明在中标通知书上。凡未在中标通知书上列明支付总金额上限以及合同期限,或者超过该金额上限或合同期限的资格招标付款申请,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相应款项。资格招标项目无论是否属于经常性服务项目,其结果均不可以续期使用。
四、科学分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
(一)长期服务项目。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维护服务项目等,可列为长期服务项目。长期服务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合同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透明的竞争性购买机制。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或具有特殊性暂时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服务项目,由各购买主体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1.劳务派遣项目能采取总价招标的应采取总价招标,不宜采取总价招标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以管理费率或人均管理费用作为价格评比的标准进行资格招标,同时,采购文件需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等刚性支出部分。
2.课题研究类项目单项或同一品目采购预算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各单位不能擅自将该类项目委托给相关承办单位,也不得分拆项目以规避集中采购。属于职能专属型的项目(项目属于事业单位法定职能范围且属于市编办赋予其专属职能的事项),经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后,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属于专业复杂型的项目(项目具有复杂性、专门性和特殊性,对承揽供应商的专业水平、资质经验、技术团队等有较高的要求,但并非只有唯一供应商具备实力的),经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后,可实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属于市场竞争型的项目(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有一定数量的潜在供应商),应实行公开招标。
3.对于法定机构、研究机构、协会组织、改制单位(即财政经费供给形式发生变化,但业务上仍然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以及其他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的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若不能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五、涉密及应急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凡经涉密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不宜集中采购的涉密项目;由政府确认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即时确定供应商的,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六、强化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及履约验收工作
采购单位必须按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采购单位要重视对供应商的履行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一般要成立采购单位验收小组,必要时应聘请专业人员。验收前要按照合同编制验收程序和验收表格,将所有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列入表格。验收时双方要按照规定的条件逐项验收。验收结束后,验收双方签署验收书。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2015年11月23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协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3日印发
(共印3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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