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5-17207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5〕18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2015年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20日
承德市2015年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
补贴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顺利推进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奖励工作由市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环保局联合负责。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包括年度预算安排、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提供各县区淘汰黄标车目标任务量及完成情况。
市交通局主要负责提供各县区淘汰黄标公交车及更新购置新能源或清洁燃料公交车目标任务量及完成情况,督导各县区淘汰黄标公交车工作的开展。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掌握拆解企业实际拆解黄标车数量。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尾气检测和环保标志管理。
第二章补贴奖励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补贴奖励范围。
(一)凡在2014年底前已办理完黄标车淘汰手续尚未领取补贴奖励资金以及在2015年12月25日前办理淘汰手续的黄标车(不含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属于注销状态的车辆、连续三年未检的机动车、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至直接报废的车辆)
(二)本补贴奖励政策发布前在本市登记上牌,且于规定时间内在本市办理黄标车淘汰手续的车辆。
第四条补贴奖励对象。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全市辖区内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补贴车型及标准
第五条参照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黄标车报废车型划分及补贴标准(财建[2009]995号),我市2015年提前淘汰黄标车按照货车、客车、轿车三类车型给予补贴奖励。
第六条具本补贴奖励标准为:
(一)货车。重型18000元、中型13000元、轻型9000元、微型6000元。
(二)客车。大型18000元、中型11000元、小型(不含轿车)7000元、微型(不含轿车)5000元。
(三)轿车。1.35升及以上排量10000元、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8000元、1升及以下排量6000元。
(四)凡符合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应首先申报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市县不再重复补贴。
第四章补贴奖励资金来源及支出责任划分
第七条补贴奖励资金来源。
(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中央、省大气污染治理补助资金。
第八条支出责任划分。
(一)平泉县辖区内注册的车辆,由县财政部门按照补贴奖励标准落实兑付补贴奖励资金。
(二)省财政直管县辖区内注册的车辆,由县财政部门按照补贴奖励标准落实兑付补贴奖励资金,此项工作结束后,市财政根据省2013年、2014年下达的省直管县补贴奖励标准测算下达各县。
(三)市财政直管县(区)内注册的车辆,由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补贴奖励标准落实兑付奖补资金,市财政根据各县区任务及完成情况进行适当奖补,完成当年淘汰黄标车任务的,按县区兑付资金的35%进行奖补。
(四)由于市直单位多数在双桥区,双桥区按照奖补标准落实兑付的资金,扣除市财政奖补资金后,由市财政承担38.5%。
第五章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第九条按支出责任划分,各县区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制定补贴奖励资金兑付方案,负责兑付补贴奖励资金,确保提前淘汰的黄标车补贴奖励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条属于市级财政保障的补贴奖励资金,由县区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辖区提前淘汰的个人黄标车数量及标准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补贴奖励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各县区商务部门会同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联合成立窗口,统一办理补贴奖励资金的兑付。
1.环保部门负责对申请补贴奖励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范畴进行审核确认;
2.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补贴奖励车辆是否属于《承德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规定的提前淘汰范围、车辆所属辖区、车辆车型与申请补贴奖励金额是否相符、《机动车注销证明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审核;
3.商务部门负责对车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真实、是否可纳入中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奖励政策范畴等内容进行审核;
4.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奖励范围、标准、车主银行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
(二)车主报废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后,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各县区成立的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兑付窗口领取填写《承德市2015年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申请表》(见附件)并办理补贴奖励申领手续。
(三)申请补贴奖励车辆车主需提交以下资料:
1.《承德市2015年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申请表》;
2.车主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识物的报废车辆照片(显示报废车辆牌照、全貌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识物);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车主本人同名的银行卡或存折。
第六章补贴奖励时限
第十二条补贴奖励受理时间截至2016年1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承德市2015年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申请表》
附件:
承德市2015年提前淘汰黄标车
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
报废 车辆 信息 | 车辆类型 | 车辆型号 | 车架号/车辆识别代码 | 使用性质 | ||||||||
燃油种类 | 货车(含载重) 总质量(千克) | 客车长度(米) | 初次登日期 | |||||||||
交信日期 | 注销日期 | 回收证明号 | 注销证明号 | |||||||||
车辆所属辖区 | 是否黄标车 | 是否提前淘汰 | 报废汽车拆解企业 | |||||||||
车主 信息 | 车主 | 车主身份号(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
车主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奖补金额 | 人民币: ¥:元 | 车主签字(单位公章) | ||||||||||
补贴 奖励 资金 审核 | 环保局审核意见(专用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公安局审核意见(专用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商务局审核意见(专用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财政局审核意见(专用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0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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