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5-1690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5〕168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指标如期完成,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期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将相关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现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责任分工。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职依责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各牵头部门负责整体工作的推进和督导,要科学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根据防治目标,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力予以推进。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积极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快工作推进。各县区政府、高新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明确工作重点,抓住重点领域、区域和项目,分类施策。要加强督导检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同时,要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按时报送情况。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将2015年应开展工作的进展情况和2016年有时限要求的工作安排及部署情况,按《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表》进行填写,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梳理汇总后上报省环境保护厅(联系人:纪铁鹏,联系电话(传真):2297057,邮箱:cdswrfz@163.com)
附件:1.2015年完成的任务清单
2.2016年完成的任务清单
3.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表
2015年11月2日
附件1
承德市2015年水污染防治任务清单
序号 | 具体要求 | 相应条款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责任单位 |
1 | 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信厅和环境保护厅备案。 | 二条五款 | 市工信局 | 市发改委 市环保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
2 | 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 | 五条十四款 | 市发改委 (物价局) |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
3 | 于2015年底前建立京津冀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 | 六条十九款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交运局 市水务局 市农牧局 市住建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
4 | 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 七条二十三款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
5 | 2015年底前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 八条二十七款 | 市水务局 | 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市农牧局 | 双桥、双滦、营子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
6 | 制定承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2015年底前正式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 | 九条二十九款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 市工信局 市国土局 市住建局 市交运局 市水务局 市农牧局 市规划局 市林业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城管局 市财政局 市安监局 市商务局 市科技局 市旅游局 市统计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
附件2
承德市2016年水污染防治任务清单
序号 | 具体要求 | 相应条款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责任单位 |
1 | 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 一条一款 | 市工信局 | 市发改委 |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
2 | 2016年底前,所有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 一条一款 | 市商务局 市环保局 | 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 市住建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
3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6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 一条二款 |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
4 |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 一条三款 | 市农牧局 | 市环保局 市规划局 市农牧局 市国土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
5 | 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 一条三款 | 市农牧局 | 市环保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
6 | 2016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 三条八款 | 市水务局 | 市国土局 | 市政府 |
7 | 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 六条十八款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 市工信局 | 市政府 |
8 | 自2016年起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 六条十九款 | 市环保局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
9 | 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 | 七条二十款 | 市环保局 | 市工信局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市农牧局 市国土局 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
10 | 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 八条二十四款 | 市水务局 市卫生计生委 | 市政府 |
附件3
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任务 | 重要文件 | 重要工作进展及成效 | 问题及建议 | 备注 |
填报人:联系电话:邮箱: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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