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3/2015-18335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区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区招商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权益,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关于印发《承德市关于深入推进二手车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承德市关于深入推进二手车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
承德市商务局承德市公安局承德市工商局
承德市国家税务局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3日
承德市商务局2014年4月23日印
承德市关于深入推进二手车市场规范
发展的意见
为了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等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2]14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冀商建设字[20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
2010年,市政府责成由市法制办牵头,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对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进行整顿,将原有的六家二手车市场企业进行整合,保留承德易顺二手车交易服务市场,并由该企业一次性支付被整合企业215万元经济补偿。随着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范围不明确、场外交易、经营行为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不正当竞争、不规范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交易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因此,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整合我市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资源,构建规范有序、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总量适度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流通和监管框架。进一步调整完善布局结构,优化交易环境,培育一个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二手车交易示范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的工作目标:通过规范管理,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持续发展;通过创造诚信有序的发展大环境,不断扩大市场规模和辐射范围;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提升消费者信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严格规范管理
(一)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凡在我市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凭市、县商务局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商务局备案。
1、经批准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资金与市场经营规模相适应。
(2)具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应满足经营需要。原则上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设立的,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应设立交易大厅和车辆展示交易区,其固定营业交易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车辆展示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同时符合《承德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在县内设立的交易市场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同时符合本县《商业网点规划》。还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3)应根据有关规定,建设消防、治安信息采集等安全、信息系统。
(4)具备配套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的设施和服务窗口,能为客户提供车辆鉴定评估、检测维修、交易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5)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拥有专业管理人员。
(6)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2、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资金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2)有固定营业交易场所和配套设施。原则上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设立的独立店铺,其固定营业交易场所占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在县内设立的,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3)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及提供售后服务。
(4)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拥有专业管理人员。
(5)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3、品牌汽车专营店(4S店)依法增加新旧车置换和二手车经销业务,应符合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的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制定和完善市场管理和交易管理规则,建立入场经营户的登记和经营信息统计档案,规范、监督场内交易,交易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要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注册的固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活动。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坚决打击场外交易,坚决取缔马路市场,坚决打击强买强卖。凡交易违法违纪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三)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时,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交易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如实登记交易车辆所有真实信息,保证车辆来源合法性和车辆性能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代购代销等二手车经纪业务。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在公开拍卖成交并收取款项后,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经拍卖而未成交的车辆,拍卖企业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二手车经纪等机构必须实施进场交易,并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买卖二手车时,必须双方签订合同,并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开和自愿原则,依法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规范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强制进行鉴定评估(属于国有资产的除外),不得从事经销、经纪等经营活动。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的品牌汽车专营店(4S店)可开展收购、销售相应品牌二手车活动。
(四)加强二手车买卖合同和流通信息管理。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应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在买卖合同中向买方承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内容,对没有使用合同文本而直接交易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核发牌照等有关手续。建立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按期通过商务部的二手车信息统计系统,上报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报送商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确保二手车交易规范有序。
(五)加强二手车交易发票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和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相关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分别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按照销售二手车的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交易的车辆,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将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及收取的服务费凭据存档备查。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或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场地,税务部门进驻征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所发生的服务性收费由交易双方协商承担,开具由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手车经纪公司在二手车交易活动中发生的手续费由车辆交易双方协商承担,由二手车市场开具由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只能为在本市场内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交易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所收购的二手车,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将收车合同(或发票)及付款凭据、销车合同及收款凭据存档备查。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在固定的场所拍卖二手车。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将有关拍卖公告、拍卖企业与委托人和受买人的合同及收取的服务费凭据存档备查,收取的拍卖佣金应当开具由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只能为本企业销售和拍卖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经纪机构和直接交易的消费者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必须按照实际交易价款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建立业务台账。应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六)加强二手车交易收费管理。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价格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服务费用,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为争抢客户恶意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要遵循自愿委托,平等有偿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并载明收费的项目、标准、方式等内容,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要严格执行二手车交易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市场培育
1、积极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重点改造二手车交易、服务、管理系统,实现二手车交易流程控制、交易车辆信息及价格发布、消费者查询电子化管理;改造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系统,实现驻场商户闭路监控、安全、消防规范化;改造二手车交易大厅,完善相关设施,实现办理交易服务、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一站式服务。
2、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错位经营。积极引导各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搞好市场定位,形成大型车、微型车、低档车和高档车有序错位的经营特色,做深做透不同层次的市场,减少恶性竞争,着力提高二手车交易规模。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要积极开展宣传与促销活动,引导不同层次消费者根据需求选择市场进行买卖活动。
3、积极推进二手车交易市场资产重组。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大力推进多元化投资,吸引外资、民资参与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与改造;鼓励现有优势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实施并购与重组,实现市场升级和壮大规模。
4、积极培育二手车经营品牌和龙头、骨干企业。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二手车经营主体积极实施品牌化战略,开拓经营,加强服务,构建完善的经营、服务系统。鼓励汽车品牌企业开拓品牌二手车经销、换购业务,形成新旧汽车一体化经营的新模式。加快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的诚信建设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塑造二手车市场新形象。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手车市场管理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引导企业规范经营、依法经营,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对无证从事二手车或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要予以取缔。依法严厉查处二手车交易中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以及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行为,切实维护二手车流通市场秩序。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联席会议成员由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分管二手车流通管理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局。联席会议负责宏观指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信息沟通和综合协调全市二手车市场规范发展工作。
2、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商务、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二手车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统计制度,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规范运作做大做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二手车经营中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12315消费申诉举报网络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治安管理,严格二手车交易过户转移审查,严防拼装车、报废车、盗抢车交易过户,依法查处违法违纪二手车车辆,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税收流失,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发票等行为;物价部门要依法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评估、咨询收费标准,严格监管和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收费行为;其他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3、强化靠前服务。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服务市场,服务企业,要把管理与服务的触角延伸到交易市场内,帮助交易市场构建一站式服务系统,提高二手车交易效率。要努力帮助企业办实事、解难题,着力打造促进市场发展的优质服务平台,不断提高政府部门服务市场、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承市商务字[2010]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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