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4-1502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公管委办[2014]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2014-07-28   16时58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驻承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已经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管理中心所属的各管理部及各委托银行承办网点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自提取申请日向前推算,下同),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称销户)和职工委托中心按月扣划还贷的除外。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除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所在单位不得欠缴(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

(三)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销户时,住房公积金应足额缴存。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部分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家庭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达到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租金的。

对于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只能选择第(一)项或第(二)项一种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五)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八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九条 职工有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2.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符合本条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不受第五条限制。

托管职工符合本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销户。

第十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管理中心按月代扣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出现连续2次累计4次逾期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待还清逾期贷款并正常还款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办理提取业务。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该购房事实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职工回购同一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调往其他城市,且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以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若调入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转入托管账户2年以上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商住两用房的;

(二)偿还商住两用房或非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三)偿还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的。

第三章 提取要件

第十六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有效身份证,并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本办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提取情形,职工还需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情形: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购买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票据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3.购买再交易住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权属证书、和契税完税票据或《房地产税收纳税申报表》;

4.购买军队土地上建造的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往来票据收据或房产管理部门对建房项目的批文、军队新建住房出售协议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往来票据收据;

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和补缴差价发票,已办妥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和补缴差价发票。

6.父母给子女买房或子女给父母买房,除提供购房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与提取人关系的相关材料。

7.房屋座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座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

(二)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正常还款六个月的还贷明细、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央行)的征信查询结果,央行征信系统中无该笔贷款合同信息的,不准予提取。

(三)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规划批准手续、土地管理部门的建房批复、购买原材料的发票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县城以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买材料或支付工程款的凭证。

(四)职工及其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的,租住住房的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

1、租住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和《公有住房租赁证》;

2、租住非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户口簿、所租房屋权属证书、税务部门开具的租金发票、无房声明,单身职工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提取情形,职工需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

(一)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年满60周岁男职工和年满55周岁(工人50周岁)女职工需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残疾人证(1-2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需提供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行政区域继续工作,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户籍证明。

外地来承德务工人员及本地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封存三个月及以上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首次发生本项行为后,再次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两年内,不得以相同理由提取公积金,但职工可以提供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的除外。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提取情形,职工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报告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符合第九条提取情形,职工还需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承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

(二)职工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月均收入证明,伤残证(1-10级)或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

(四)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医保中心的报销单据。

(五)符合其他突发事件情形的,需提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二十一条 符合第六条提取情形的,提取额度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为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超过房款总额;持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人共同购买的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二)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日(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个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建造造价。

(三)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日(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翻建和大修费用总额。

(四)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还清前,借款人及配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以本年还款额为基数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月代扣一次。职工公积金月缴额大于还贷本息额的,按还贷本息额划扣;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小于还贷本息额的,按公积金月缴额划扣。

正常偿还住房贷款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留存12个月的缴存额外,可提取账户余额,但只限用于贷款的提前部分偿还或全部偿还,在贷款期限内提前部分偿还提取不得超过两次。

(五)职工及其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的,租住住房的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每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合计的50%或房租的实际支出(取两者最小值),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第二十二条 符合第九条提取情形的,提取额度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二)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三)职工及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年度内个人支付的住院费用支出总额。

(四)符合其他突发事件情形的,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中心指定的经办网点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依据不同提取情形对职工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自受理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符合中心要求的职工本人姓名的银行借记卡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期限中止:

(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申请人或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需以司法裁决为依据,而司法裁决尚未作出或尚未生效的;

(五)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提取审核权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

中止提取审核期限的原因消失后,提取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六章 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在发现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时,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骗取职工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将有关情况报监察机关;

(二)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有关情况报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由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该单位直接经办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在骗取(含未遂和既遂)职工的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介人员或职工为骗取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请公安机关处理,或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伪造、出售相关证件、合同和票证的;

(二)虚构房屋买卖、贷款信息等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有关政策的规定

按照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新软件系统技术规范,参照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不得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取消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借款人提供公积金贷款额度、还贷能力担保。

三、确定借款人还贷能力时,按家庭收入扣除人均月生活费800元测算。

四、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将依据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情况,确定是否准予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1)对个人征信报告中累计出现12期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2)恶意拖欠还贷累计6期及以上的;(3)恶意连续拖欠还贷3期及以上的;(4)信用报告中被列入禁入类客户的;(5)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的;(6)贷记卡存在累计6期及以上未还最低还款额的;(7)存在因个人信用不良有被起诉记录的。

以上所确定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内容时限,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近24个月为准。

五、职工购买单套建筑面积 140平方米 (含140)以上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50%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限内所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计算,但最高贷款额度限制标准不变。

七、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一年以上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偿还贷款。申请提前偿还贷款分部分偿还或全部偿还,部分偿还不得超过两次。

八、借款人还清首次住房贷款满二年以上,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九、借款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代扣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从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代扣资金偿还贷款。

十、因借款人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划扣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借款人被划扣公积金账户内资金还贷的,按贷款逾期处理。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