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9/2014-14914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14-06-25   16时42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承德市政府印发的《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市政办字〔2012210号)、承德市财政局印发的《承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承财资〔2012109号)和《承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承财资〔2012110号),结合我市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机关及局直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交通系统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市局财务科是具体归口管理科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规范并审核本系统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清查、统计与处置等工作程序和手续,加强管理监督,组织申报相关手续;

(四)审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事项,统一规范并组织申报相关手续;

(五)负责本系统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本系统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集中本系统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报废残值等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其要求做好国有资产清查等工作;

(八)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做好本系统国有资产的政府采购工作;

(九)参与基建竣工验收和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等其他有关国有资产的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市局要求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及时向市局上报本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及时上报市局本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调剂使用或处置。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合法、合规使用;

(六)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收益通过市局上缴财政;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其要求做好国有资产清查等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基建竣工验收和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其他有关国有资产的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分类、计价、评估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七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固定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诉资产价值的;

(七)各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各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固定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日常管理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应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即:资产账所在单位→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实物使用部门→保管使用者,层层落实到人。

(二)国有资产账所在单位、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实物使用部门和保管使用人员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负完全责任。保管使用人员变更时,须交还保管使用的国有资产,并上报市局经调出、调入部门领导签字的交接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交还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资产账所在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后报市局、财政局逐级审批。

(三)各单位要将全部国有资产及时纳入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与核算,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统一规范的程序、手续加强日常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合法、合规、合理、有效地使用。

(五)各单位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应设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做到账、卡、物相符。

(六)各单位应按照市局要求,每年年初对上年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填报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见附件2),查明国有资产的实存数和账面数是否一致,国有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是否正常,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

(七)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八)各单位出现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及其他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局财务科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国有资产的;

(二)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国有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四)对所管辖的国有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五)对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履行程序的;

(六)对于未履行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七)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国有资产报表、隐瞒实情的;

(八)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九)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权益、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

(十)未依法评估,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第四章 固定资产标准、分类与最低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1000元,专用设备1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各种施工机械和试验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通用的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及各类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床、沙发、柜类、厨卫用具等家具、用具;纺织原料、毛皮、被服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

省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之前,我市交通系统账面暂不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暂执行2013年底财政部门决算报表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10年。交通工具同时参照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印发的《承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承办发〔20121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5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5年;

(四)各单位每年年底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不再适用本单位的,应查明原因,保存好实物并按照市局规定的处置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人为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流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国有资产购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它单位共享、公用相关资产;

(三)原使用资产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资产,必须经过政府采购。需要按照招投标进行购置的资产,必须进行招投标采购(详见市局2014年初转发给各单位的承交财〔201456号文件《关于转发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购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各单位每年年初编制当年拟购置资产品目、数量的预算,经市局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列入市局年度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审核报批,因特殊原因确需购置的,需向市局申请追加购置预算,经市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购置。

(二)车辆购置由各单位在财政部门申领并填报《新购(更换)小汽车申报审批表》,经市局主要领导签批后到财政控办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单位不得超编制新购(更换)车辆。

(三)固定资产购置后,购置单位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使用报告单(见附件1),相关人员签字齐全后连同审批手续、控办手续(车辆)、政府采购手续及原始发票复印件(自建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要出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等,报市局财务审核备案,并由购置单位财务人员登记入账。

第六章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十七条 各单位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投资,报市财政局前需报市政府批准。同时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本单位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3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市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30万元以下需提供本单位会议纪要或市局批复文件;

(五)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放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本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度财务报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向市财政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按财政批准的投资价值总量的5%缴纳。并于每年125日前,将应缴纳的上年度国有资产占用费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二十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资产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批,大额和特殊资产出租、出借报市财政局前还需经市政府批准;

(二)资产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物除外)的,拟出租、出借的期限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拟出租、出借的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时要提供如下材料:

1、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无两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批文或图纸文件等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本单位拟出租、出借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出租、出借资产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的说明;

4、本单位拟同意利用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5、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

6、市政府会议纪要或市政府领导批示文件;

7、中介机构出具的拟出租、出借资产租金价格《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8、单位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等;

9、拟出租、出借资产图片以及其他资料。

第七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方式(每种处置方式的程序和手续详见第八至十章)。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市局、市财政等主管部门书面批复,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房屋建筑物转让以及其他重要设施或资产的处置,经市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的处置

1、已达到使用年限需报废的房屋建筑物,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经市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房产处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2、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各单位根据发展需要,需提前报废的房屋建筑物,经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科学鉴定,或当地规划部门批复的报告书等有关材料,并经市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按照市政建设规划需拆迁的房屋建筑物,市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批复。

4、各单位占有土地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交通工具的处置

各单位占有使用车辆的处置,由本单位向市局提交申请,并将待处置车辆交回市局,市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车辆需报废的,市局应将待报废车辆上交市财政局指定车辆报废部门,车辆报废后由该机构出具回收证明)。

市财政局下达车辆处置正式批复文件后,由车辆账面资产所在单位按照批复相关资料进行车辆报废账务处理,未经批复各单位不得自行报废处置车辆。(车辆处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

(三)专用设备等其他资产的处置

1、在财政部门规定限额即资产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经市局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资产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下的报市局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备案表格见附件5)。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置换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通过承德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证券交易系统以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严格控制承德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交通工具及1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等其他资产,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申报。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以正式文件向市局申报(文件通过公文系统报市局办公室)。

2、市局审核。市局领导对申报单位文件签批后,由市局财务科对申报处置国有资产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交市局局务会研究决定。会议研究通过后,市局财务科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批。

3、市财政局审批并公开处置。市财政局对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市局委托承德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以处置地上建筑物为主、土地随之处置且不改变用途的,国土部门出具土地处置委托书后,由承德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拍卖交易;以处置土地资产为主、涉及改变原土地用途的,由国土部门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处置规定限额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市局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即:市局财务科对各单位上报市局的处置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根据主管局长的审批意见,评估、核准后出具批复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对处置的资产市局统一进行公开处置。

第八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三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要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正式文件及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资产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证(无两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批文或图纸资料);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四)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购买日期等清单;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车辆时,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接受方单位车辆编制文件或审批意见;

(六)市政府资产调拨(划转)的会议纪要或批示文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本单位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在向市局上报申请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二)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分析报告;

(三)市局或本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四)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以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市局备案。市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三十八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正式文件及申请表(出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7);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资产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证(无两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批文或图纸资料);

(三)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购买日期等清单;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原因、方式等;拟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是否有违章处罚等情况说明;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

(六)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项目备案表》、审计报告等;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条 置换是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正式文件;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资产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证(无两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批文或图纸资料);

(三)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是否有违章处罚等情况说明;

(四)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五)双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申请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七)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项目备案表》;

(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章 报废和报损

第四十二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十三条 报损是指由于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正式文件及申请表(报废报损申请表格式见附件8);

(二)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资产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拟报废、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购买日期等清单;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置文件;

(五)能够证明资产已经超过年限、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证明文件;技术质量鉴定机构、主管部门组织的资产鉴定小组出具的,无法继续使用、性能技术指标无法满足要求需要替换新的产品等鉴定报告书、评估审核意见和内部核批的正式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鉴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报废车辆需有市财政指定报废部门出具的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章 资产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拆迁补偿、保险理赔以及其他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等。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取得处置收入后统一上缴市局,市局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在统筹安排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时,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优先考虑原资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等支出需要。一般用于以下费用支出:

(一)提前垫付的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

(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交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五十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局财务科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国有资产的;

(二)未履行职责,放松国有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权限审批,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四)对所管辖的国有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五)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履行法定程序的;

(六)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七)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制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未依法评估,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做经营性投资的;

(九)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十)对经营性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权益、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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