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5/2014-0440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建设项目(辐射建设项目除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14-06-24   17时03分 浏览次数:

一、实施机关:承德市环境保护局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九条;《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7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4]12号)。
三、审批权限: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及已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包括辐射类、电磁类项目)、登记表,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高尔夫球场项目除外)、房地产开发类建设项目。
四、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五、申请条件: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六、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原件1份);2、建设项目环保执行情况总结(原件1份);3、《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有资质监测部门出具的原件1份);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登记卡)》(一式填写6份),并附县、区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原件各1份);5、选矿类建设项目提交安监部门出具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批文中要求环境监理的项目需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原件各1份);6、需要整改项目提供整改情况汇报,附县(区)环保部门意见(原件1份);7、附:同意项目投入试生产的意见(原件1份),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2011年以后审批的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表(试行)(原件1份)。
七、审批流程:受理—现场勘验(与专家评审并联进行)—审核—集体审查—审批—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电话:2155975 2295963
十、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承德市环保局纪检监察室 2295931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