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15/2014-0439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实施机关:承德市环境保护局
二、设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4]12号)。
三、审批权限:市级
四、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五、申请条件:1、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2、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六、申报材料: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2、转出、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3、转让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4、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七、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电话:2155975 2297129
十、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承德市环保局纪检监察室 229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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