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5/2014-0439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中的X射线深部治疗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包括小c型臂)、使用IV、V类放射源和III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与变更审批
2014-06-24   17时01分 浏览次数:

一、实施机关:承德市环境保护局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7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4]12号)。
三、审批权限:市级
四、审批时限:1、环评审批:报告表15个工作日、登记表7个工作日;2、核发、变更许可证:5个工作日。
五、申请条件:(一)环评审批:从事电离辐射活动的单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核发许可证:1、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8、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三)变更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六、申报材料:(一)环评审批:1、建设单位要求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的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二)核发许可证: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满足申领许可证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持有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的岗位证书;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5、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三)变更许可证: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许可证正、副本。
七、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电话:2155975  2297129
十、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承德市环保局纪检监察室 229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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