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610/2014-10986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关于确定承德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通知
2014-04-29 14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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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高新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和省卫计委疾病预防控制暨爱国卫生工作会议要求,经4月10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市级职业病鉴定管理工作由局政法科移交到疾控科。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对市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做如下规定:
一、机构设置。确定承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为承德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承德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自今年5月1日起在局疾控科领导下开始受理职业病鉴定申请。
二、办公地址。承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双桥区石油南路),邮政编码:067000,联系电话:2152108,工作时间为工作日全天。
三、工作职责。1、接受当事人职业病鉴定申请;2、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3、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4、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5、承担市卫生局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
四、鉴定程序。
(一)申请。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承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鉴定。
申请鉴定需向鉴定办提供以下资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若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由提供者签章。
当事人向鉴定办提供资料后,鉴定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如提供材料不齐全,鉴定办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二)受理。当事人填写鉴定申请表,鉴定办发给当事人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鉴定办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
(1)抽取鉴定专家。发给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在鉴定办的指导下,采取回避原则,当事人从河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
(2)召开鉴定会议。职业病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经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3)出具职业病鉴定书。鉴定办在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职业病鉴定书送达当事人。鉴定书一式4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各1份,存档1份。
2014年4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