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1/2014-1457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2014-04-28   15时02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规范管理,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扎实、全面开展,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冀安委[2011]8号)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办[2012]26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最高。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市安监局审核公告。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必须在属地安监局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遵循 企业申报、评审及其组织单位负责、安监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细则的要求,组建自评工作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自评或邀请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助评,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在自评或助评合格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等书面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属地(区)安监局同意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书面向三级评审组织单位(承德市安全生产协会)申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工贸企业依托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生成书面评审申请报三级评审组织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市安监局同意后,向二级评审组织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提出申请;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级安监局同意后,向一级评审组织单位(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三级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告知市安监局相关业务科室、所属地县(区)安监局和申请企业,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告知企业所属地县(区)安监局和申请企业。

第九条 企业标准化达标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企业从具有评审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中择优选择评审单位,并委托其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并审核后,应及时与申请单位签订评审服务协议,明确评审范围、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评审单位要根据申请企业的行业类别,确定评审组成员,评审组成员的确定应与被评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工艺特点相适宜,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业务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评审工作应通过现场勘查、标准化文件档案查阅、企业员工调查询问等方法,全面了解企业标准化活动情况及工作成效,并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相应行业评分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现场评审、评分。

现场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当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评审单位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报告表。

第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评审专家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现场审核应邀请市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进行监督指导。

评审组织单位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后,向市局相关科室提交相关材料和评审意见,经市安监局审核,对符合达标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公告期7天。公告期满且无投诉意见的,由评审组织单位于30日内向企业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监局考核确定,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监总局确定;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安监局确定;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市安监局确定。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四、有专职工作人员,并应具备与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等,参加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六、严格按照安监局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三级评审组织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一、配合市安监局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二、聘请评审专家,根据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三、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颁证后一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监局

四、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向达标企业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评审单位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是指由各级安监局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由国家安监总局确定;二、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由省安监局确定。

第十五条 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四、评审单位至少有 10名以上能满足有关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需要,通过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标准化评审能力在职评审人员;其中专职评审员不少于5名;

五、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

六、配备负责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一、可以在全市开展资质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二、根据标准化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评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三、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当手段获取利益,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评审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五、评审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存,并为企业保守秘密;

六、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通过评审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规定。

第五章 评审人员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是指评审单位参加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评审员及聘请的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评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评审单位的正式员工;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四、通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具相关专业技术5年以上;

三、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有较好的表达能力和文字水平,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四、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经培训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二、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三、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认真审查申请单位的文件资料,客观反映现场评审结果,并对评审的结论负责;

四、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五、认真完成安监局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等级;
  二、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暂停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三、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较大恶劣社会影响事故的,安监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取消其标准化等级,一年内经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评审;

四、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到标准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诉、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监制、编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标准化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再次申请达标评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监局要将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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