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政策
2014-12-05   09时29分 浏览次数:

    本网讯(记者李嘉,通讯员王迪)12月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方便快捷地为职工服务,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从12月1日起,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据悉,职工办理住房贷款(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不超过已付房款金额。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须留存6个月缴存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选择按年提取或按月提取方式。按年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正常偿还贷款满一年以上,提取金额须留存6个月缴存额,且不超过当期实际偿还的还贷本息额;按月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公积金月缴额大于还贷本息额的,按还贷本息额划转到用户还贷储蓄卡中;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小于还贷本息额的,按公积金月缴额划转到用户还贷储蓄卡中。

    职工个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可申请用于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直接划扣抵冲贷款方式,还款金额应为千元整数倍(当次全部偿清的除外)。

    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非公有住房,月房租达到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单位出具的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所租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租赁协议、辖区内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可按当期房租实际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信息证明(包含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房屋面积等信息)、个人申请、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票据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可多次提取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购买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再受购房面积限制;但购买140平方米(含)以上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的政策不变。

    职工还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后,第二次购买改善型普通住房时,即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规定执行。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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