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9/2014-13524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信访工作办法
2014-12-31   11时21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信访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承德市交通运输系统信访工作程序,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信访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信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访办)由局企业管理科代行职责,是局对外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机构,负责日常信访接待协调、信访事项办理、信访案件督导督办等工作。

第三条 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处)室、局直属各单位对局信访办转交的信访事项,应当确定包案领导,依法妥善处置,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上报。

第四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工作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信访工作的协调和处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 局信访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群众反映的与局工作职能相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对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对信访工作进行调研,牵头办理重要信访案件;

(二)承担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及市信访局和局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负责及时向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转送、交办来信来访事项,并对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办;

(三)负责做好信访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调处工作,对集体访及重大信访事项及时上报领导,按照领导要求,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涉事单位依法处理;

(四)在重大敏感时期,国家重要节日、会议期间根据要求开展全系统信访隐患排查,督促检查存在信访隐患的单位及时调处化解;

(五)对信访工作认识不到位、态度消极、相互推诿、久拖不结造成不良影响,形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六条 各县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处)室、局直属各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一)局机关各科(处)室要明确至少一名负责人作为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各县区局、局直属单位要明确一个科室作为本单位的信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及工作人员要全程参与信访案件的调查、协调处理和稳控工作,及时反馈上报信访案件办理结果、答复意见、包保稳控情况;

(二)局安保科、事务处负责维护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第三章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 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成员由市局领导、县区局领导,局机关相关科、处室主要负责人,局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局信访办,办公室主任由信访办主任兼任,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以解决疑难信访案件、调处重大突发性事件、布置敏感时期信访工作为主要职责;根据承办信访案件的具体内容及轻重缓急,报召集人批准后,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参会人员范围;会议决定主要以纪要的形式下发,联席会议办公室督办。

第九条 凡涉及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职能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信访问题、突发性事件,联席会议有决定权、责令处理权、调处权;凡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涉事分管领导及单位必须落实到位。

第十条 凡出现进京、赴省、到市集体访和越级访、非正常进京上访等需要相关部门劝返的,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有权协调涉事单位迅速安排人员、车辆,及时到达事件发生地做好政策法规解释及劝返工作。

第十一条 凡出现重大突发性事件,事务处、安保科、信访办须第一时间向召集人汇报情况,根据领导指示,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快速、依法、妥善处理。

第四章 领导干部包案制度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领导干部包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信访问题、上级转交办的信访案件或进京、赴省、到市的集体访、非正常上访、重大疑难案件和突发性事件,根据问题性质和所属系统,由联席会议、局信访办按照分工和职责,确定副处级以上包案领导,报局主要领导审定。案件办理过程严格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限、包劝返接回、包调查研究、包协调处理、包督查落实、包教育稳控的三定五包责任制。

第十三条 对于确定领导包案的信访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交办通知后5日内整理信访事项发生的原因、工作情况及解决意见建议,并向包案领导汇报。领导干部所包案件原则上应当在60日内办结,案件办结后,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送局信访办整理归档。

包案领导包案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接(约)谈信访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包案领导应当适时组织召开案件调度会议或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形成处理意见,推动处理意见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对因工作失职、态度消极、相互推诿、久拖不结、造成不良影响、形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包案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办理信访事项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倾听群众来访来信(来电、网络留言、邮件),对来信进行登记,并根据信访诉求确定包案领导和承办单位,填写书面交办。承办单位办理完毕后,向局主要领导及包案领导报告办理结果,并向局信访办反馈备案。

第十六条 接待群众走访,应当予以登记。对于5人以上的来访,应当选择至少3名代表将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事发地、主要诉求等信息予以登记,同时通知有关单位安排专人到信访接访室接待来访群众。

第十七条 凡属于反映局机关及局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意见和诉求,或依法对原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答复意见不服,要求市局进行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局信访办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转送局机关相关科室、局直相关单位办理。对于不属于市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

局信访办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局信访办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信访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局信访办按各单位的管理职能出具《信访案件交办单》,转送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办理结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和反馈的,局信访办督办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二十条 凡收到国家及省信访局,市委、市政府,省厅信访办,市信访局直接交转办的信访事项后,各县区交通局、局直各单位要第一时间通知局信访办,以免造成沟通不畅、调处不利;事项办结后,应当在10日内向局信访办报送书面反馈材料。

第二十一条 局信访办对反馈的结果认真审查,可以结案的,报主管领导审定。对处理明显不当或者不能结案的,应当商请有关单位做进一步处理。来信人对上报处理结果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认真研究,慎重做结案处理。对已结案的,将有关材料存档,对无参考价值的,定期整理销毁。

第二十二条 组成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领导为副组长,纪检监察室、法规科、人劳科、工会、信访办、各涉事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局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对复查复核结果负责。

由信访办牵头负责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工作,代市政府出具复核意见,代本局出具复查意见。所有需要复查复核的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完毕后,视情况报请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或经局主要领导、局分管(包案)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 信访案件办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依照《信访条例》要求,商请市信访局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对越级访或已经终结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机关大门及门厅来访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局成立处置信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局信访办、局事务处、局安保科及局有关科室、局直有关单位信访责任人组成。负责协调、处置信访突发事件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来访人到局反映问题,局机关门卫室应当核实有关证件并进行登记,通过电话通知信访办来访人数和有关情况,确认是否接谈。如经局信访办确认上访人诉求或上访条件不在我局受理范围内的,门卫须告知信访人,并维护办公秩序。

第二十七条 凡出现缠访、闹访、无理访、集体访及其他突发事件,局安保科、事务处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负责上报领导,维护办公秩序,缓解当事人情绪,通知公安机关,避免极端事件发生。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接到接访通知后,必须派遣专人到场接访,办公机构在局机关的应当在5-10分钟到达接访地点;机构在局机关以外的应当在1小时内赶到;机构在县区的应当在1-2小时内赶到。

对在规定时间没有到达的或故意拖延的单位,单位主要领导须向局主要领导说明缘由,局信访办视情况而定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对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至相关部门追责。

第二十九条 对来访人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局安保科可视情节轻重进行劝阻、引导,提请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制止,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到指定场所等候接谈、串联闹事、围堵机关大门,妨碍机关工作正常秩序的;

(二)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政策、法规作了处理,仍提出无理要求,经耐心说服教育无效,长期在局机关缠访的;

(三)反映的问题按有关政策、法规不支持的,但仍坚持无理要求,长期在局机关闹访的;

(四)扬言爆炸、杀人、自杀,企图制造事端的;

(五)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场所或机关办公区的;

(六)对接待人员进行纠缠、侮辱、殴打、威胁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办公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条 事务处、安保科、信访办发现来访人患有危、急疾病,以及有自杀倾向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与急救中心联系,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信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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