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9/2014-1352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2014-12-31   11时15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交通运输系统

打非治违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安委〔20149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精神,为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部、市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以建设平安交通为主线,以打非治违为抓手,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促进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是对无证、无资质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对超资质范围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律上限处罚,严格问责,停产停业整顿,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公开曝光。三是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和车船,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质。

(二)严格整治公路隧道安全隐患。

继续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路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交公〔2014251号)要求开展专项治理。一是对土建结构技术状况为A级的公路隧道立即采取紧急处治或特别措施;B级的公路隧道要进行检查检测并采取针对性处治措施。二是严格按建设期标准规范完善公路隧道机电和附属设施。三是与公安、安监等部门联合建立健全各类隧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合公安部门严查严纠隧道内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违章行为。

(三)严格整治公路水运施工安全问题。

一是严格落实隧道、桥梁围堰、支架等专项施工方案质量与安全审查负责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实行技术管理人员带班制。二是严格按照隧道、桥梁围堰、支架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控量测、设置救生通道等措施,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以及隐患整改不力的,一律依法上限处罚。三是严查严罚转包、违法分包、现场施工企业与中标企业不符等问题,以及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等行为。

(四)严格整治道路客运安全问题。

一是严格整治挂靠经营以及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行为。二是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合理调整长途客运班车的发车班次和客运包车的运行时段,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禁止在该时段运行,凡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客运车辆一律停运整改。三是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客运包车尤其是长期在异地违规经营的省际包车,一律停止发放包车客运标志牌,停运整改。四是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不再审批新的卧铺客车。2014年底前,对现有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及车辆逐条逐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准许继续运营,不符合的立即进行停运整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复运营。以后对于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不能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必须实施接驳运输,否则在经营期限结束后,不再许可延续经营。五是对不符合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的线路和车辆坚决取缔。深入排查农村客运线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进行严格查处,督促整改。引导农民乘坐具备资质的农村客运车辆。六是严格客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接入管理,凡应接入而尚未接入的车辆,所属企业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前,仍未按要求接入系统的车辆,停业整顿一个月;一个月后整改仍不到位的,一律取消车辆营运资格。对已装监控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停运整改,直至正常使用。对故意损毁、屏蔽系统的,发现一次对相关车辆停业整顿;发生两次以上行为的,取消营运资格。

(五)严格整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问题。

一是所有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在2014年底前加装紧急切断装置,自起,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年审一律不予通过,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二是严格查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超出许可承运的危险货物类别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等非法营运行为;查处无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三是严格危险货物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接入管理。

(六)严格整治内河渡运安全问题。

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配齐消防设施和救生衣;严格渡口审批条件,坚决取缔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加快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提高渡口渡船的安全技术水平。

(七)严格整治码头危化品罐区和油气输送管线安全问题。

一是重点检查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危化品罐区和油气管线项目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验收。二是全面查清渡口、码头油气输送管线线路,掌握其地理位置、结构分布、使用年限、检验检测等情况,编制电子线路图,凡存在重大隐患的停产整治。

(八)严格整治城市公交安全问题。

一是严格落实《加强公交车辆安全防范工作的十条要求》,加强人防、技防、物防建设。二是通过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车辆行驶过程和场站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及时制止纠正超速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城乡客运一体化延伸出城公交车辆的超载、超速运输。三是加强公交停车站、点的防范,凡夜间在外停放的公交车必须有安全保卫人员看管,次日发车前必须进行检查;监控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重点监控公交枢纽站、运营车辆、加油(气)站,对重点时段、重要节日期间,要增加人员、加密频次。

(九)严厉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一是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要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运营和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二是严厉查处非法经营的黑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以及其他小型客运车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三是严厉查处在车站、码头、宾馆、医院、商品集贸市场、旅游风景区、城乡接合部等地区非法运营车辆和倒卖客源、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严厉查处节假日、上下班高峰期和恶劣天气情况下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

(十)严格整治其它领域安全问题。

一是加强服务区安全管理,危化品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划定的专用停车区停车,远离加油站及建筑物。服务区内加油站人员严格按照规范加油操作,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设备。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操作标准,配齐消毒设备,并落实自助餐台盯班服务员,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二是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经常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防范能力。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治安管理防范,保证内部安全。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按规定安装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三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逐一排查,对存在的非法违法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治。

三、时间步骤

20148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中旬至9月中旬)。

1.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各单位对企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将未取得证照或证照过期、未达标的企业向社会公告。

3.各单位要督导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企事业单位凡存在十类重点整治行为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处理。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9月中旬至11月底)。

1.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各单位要组织业务骨干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所有企事业单位进行拉网式执法检查,对已公告证照过期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仍在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存在十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和整治。严明责任,严格奖惩,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对于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检查而未检查,应督查而未督查的实行事前追责,对发生事故的要实行倒查问责

2.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各县、自治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调度下,按照属地管理、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对各类严重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综合打击和集中整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3.组织开展突击执法。各单位按照四不两直的工作方式,抽调精兵强将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突击执法检查,坚决消除盲区和死角,要真打真查,敢于碰硬,查出实情,顶住各方压力和说情风。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

1.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对没有认真开展专项行动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全面改正;各单位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尤其是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各单位要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省厅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并进行表彰。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

各单位对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备案,一案一档,跟踪督办。备案和督办情况于前报市局安委办。

(二)严格实施黑名单重点监管名单制度。

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发现符合黑名单重点监管名单所列违法违规情形的,特别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本级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证照办理等方面严格限制,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三)开展典型案例公开审判和约谈警示。

各单位要配合公检法机关,对企业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或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重特大事故等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审判,强化教育和震慑作用。市局将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或专项行动期间事故多发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约谈警示。

(四)严格责任追究。

专项行动期间,同一企业在1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导致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严格督导检查。

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开展督导检查。市局根据领导包保责任制度要求,成立由局级干部带队的8个督导组对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市局专项行动督导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整个专项行动期间督查不少于2次。督导组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以及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区、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督导,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通报,并组织复查。

五、领导机构与职责分工

为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协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事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各县、自治县、区交通运输局及局直相关单位也要分别成立本地本系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市局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本地、本行业(领域)的专项行动。各级各部门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担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亲自部署推动,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公路处、地道处及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会同市公安局、高速交警负责整治公路隧道安全隐患;质监站负责整治公路施工安全隐患,并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集中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专项督查情况和活动总结于1115目前报局安委办;运管处负责整治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和内河渡运、渡口码头危化品罐区和油气输送管线安全问题;出租处、运管处、公交公司负责整治城市客运安全隐患;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整治服务区安全问题。以上整治内容涉及到其它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各单位具体实施方案,于前报市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专项行动期间,各单位对督导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对于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市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当前重中之重和第一位的任务来抓。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对本地本单位的专项行动进行研究部署,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严格执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度,落实各级各岗位安全职责,及时了解掌握进展,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确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严明纪律。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职责,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对管理职责不清或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采取监管措施,杜绝盲区死角。各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抓好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各单位要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三)严格督导,确保实效。

各单位要按照领导包保责任制要求,实行市包县和运输企业、县包运输业户、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包保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层级包保制度,把每一辆车、每一家企业的监管责任分包落实到具体领导、具体人员,逐人、逐车、逐企业建立台账,逐级上报备案,强化日常监管,将责任落实到最基层、最具体的单位,做到责任捆绑、一包到底,包排查、包整改、包督导、包落实,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督促企业按照总体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专项行动,切实做好自查自纠、隐患排查、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建章立制等工作,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实工作,务求实效。要将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其它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与做好暑期、汛期、冬季安全生产和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峰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安保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相互促进。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

各单位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机制,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总结上报领导重视、宣传发动、安排部署、严格执法、活动成果、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各类信息和情况。自825日开始,每周三上午l000前报周工作动态;每月29日前报上月执法检查情况;每次督导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督查报告;l前报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和专项行动中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复查情况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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