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将提高见义勇为奖励标准
2014-12-02   09时44分 浏览次数:

    本网讯(记者代英健)12月1日,记者从市政法委综治办获悉,按照《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相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承德市将提高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标准:由原来的市级奖励2万元以上、县级奖励5千元以上提高到现在市级奖励5万元以上、县级奖励1万元以上。

    据了解,按相关规定,尽管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提倡,但同样可获认定,并享受相关奖励与保护待遇。《条例》还明确规定,非河北户籍者在河北见义勇为与河北户籍见义勇为行为人享有同等政策,本省户籍的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并被确认的,同样适用有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认定见义勇为具备3项刚性条件:必须是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之外的行为;必须是保护非己利益的行为;必须是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对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认定为“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5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认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给予1万元以上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者认定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将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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