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市政办字〔2014〕19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中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衔接国家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项,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1项;衔接省取消行政审批事项8项,接收省下放34项。为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衔接到位。对于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变相审批,不得违法移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协会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放给市一级的,市直有关各部门要接好管好;放给县级的,涉及的市直部门要立即予以下放,不得无故拖延、明放暗不放,县级有关部门要接好管好。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不得成为审批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发放顺序的简单位移,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及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等与下级部门搞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对接收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相关接收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要针对重要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三、强化政务公开。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将涉及本级本部门取消、接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当地报纸、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上公开公示,并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同时将新接收事项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厅内受理、厅内办结、厅内发证”。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在市政府公布目录两个月内做好衔接落实相关工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取消下放不到位、不及时,违规设置审批事项、滥用审批权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不认真衔接,造成应取消未取消、应接收未接收的,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1.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衔接国务院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3.衔接省2014年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衔接省2014年第二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4年12月8日
附件1: | |||||||
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3项) | |||||||
序号 | 国家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衔接部门 | 衔接取消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 | 国家税务总局 |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 县、区级税务部门 |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2 | 国家税务总局 |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 县、区级税务部门 |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3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 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附件2: | ||||||
衔接国务院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31项)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 定 依 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教育部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 | 国土资源部 | 煤炭开采审批 |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3 | 环境保护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4 | 交通运输部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5 | 交通运输部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6 | 交通运输部 |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7 | 交通运输部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改为后置审批 | |
8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9 | 农业农村部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 定 依 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0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1 | 农业农村部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2 | 文化部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3 | 文化部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4 | 文化部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5 | 文化部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6 | 文化部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7 | 文化部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8 | 文化部 |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9 | 文化部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0 | 文化部 |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1 | 文化部 |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22 | 文化部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3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4 | 工商总局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5 | 质检总局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质检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6 | 质检总局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质检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7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8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9 | 国家旅游局 |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30 | 国家旅游局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31 | 国家旅游局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附件3: | ||||||||
衔接省2014年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8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衔接部门 | 衔接取消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年审 | 省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省政府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 市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年审 | 原行政监管 | ||
2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二 | 各县区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 | 行政许可 | ||
3 |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 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八条 行政法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第十七条 | 市环保局 |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 原行政监管 | ||
4 | 驻冀中直单位和省直单位集资建房建设项目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政府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第三项第十九条 | 市住建局 | 驻冀中直单位和省直单位集资建房建设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衔接部门 | 衔接取消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备注 |
5 | 用水计划审核 | 省水利厅 | 省发展改革委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市水务局 | 用水计划审核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6 | 省级行业用水定额审核 | 省水利厅 | 省质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六条 | 市水务局 | 省级行业用水定额审核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7 | 酒类零售许可 | 市、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各县区商务局 | 酒类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
8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备案 |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 部委文件: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做好扶贫资金及项目计划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04〕102号)第六条 |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备案 | 原行政监管 |
附件4: | ||||||
衔接省2014年第二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34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 | 企业投资除燃煤热电项目、燃气热电项目和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外的其余热电项目核准 | 省发展改革委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 行政许可 | 我省01007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部分下放 |
2 | 企业投资除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和跨非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及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项目外的其余项目核准 | 省发展改革委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 行政许可 | 我省01007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部分下放 |
3 | 企业投资总投资1亿元以下需进口设备免税的外资项目核准 | 省发展改革委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 行政许可 | 我省01007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部分下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备注 |
4 | 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变卖的审批 | 省民政厅 | 部委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5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 省民政厅 | 部委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 部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一条第一款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民〔2007〕63号)第一条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程序的通知》(冀民函〔2013〕44号)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6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9项 部委规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4号令)第三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行政许可 | 委托下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备注 |
7 | 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省直管县(市)除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159号) |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我省13001-01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审批”的部分下放,包括下列资质: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
8 | 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认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备注 |
9 | 丁级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
10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政府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第三项第十一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房产管理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11 | 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省农业厅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2项 |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属地管理 |
12 | 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1992年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十一条 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分)(1995年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农业农村部令第39号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 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 | 行政许可 | 授权实施 |
13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省商务厅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0项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2项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4 |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 | 省商务厅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修订)第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33号)下放管理层级第14项 部委规章:《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第五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我省19005项“依法应由商务部门和原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的部分下放 |
15 | 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 省商务厅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修订)第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 | 设区市商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 行政许可 | 我省19005项“依法应由商务部门和原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的部分下放 |
16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核准的原址改扩建项目审批 | 省商务厅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83项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我省19009项“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部分下放 |
17 | 出具劳务人员出境证明 | 省商务厅 | 部委规章:《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令2002年第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商合发〔2003〕44号)第二条第一款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18 |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审查(一般劳务、工程项下) | 省商务厅 | 部委文件:《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第二条、第三条 部委文件:《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9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文化厅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1项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
20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文化厅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3项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
21 |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 | 法律:《护士条例》第八条、十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我省21014-01项 “护士执业注册”的部分下放 |
22 |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 省地税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发布,2006年12月31日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9项 | 市、县(市、区)地税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23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省地税局 |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 县(市、区)地税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24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省地税局 |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 县(市、区)地税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25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省地税局 |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 县(市、区)地税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26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省地税局 |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 县(市、区)地税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27 |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 省地税局 |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 县(市、区)地税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备注 |
28 |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省地税局 | 部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 县(市、区)地税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29 | 烟草广告审批 | 省工商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8项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2项 | 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
30 |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2项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
31 |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3项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
32 | 旅行社(国内和入境)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旅游局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七条 | 设区市(除沧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
33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同意 | 省文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
34 | 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同意 | 省文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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