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4-14032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4〕18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办字〔2013〕91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根据我市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法定参保对象参保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参照上述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重点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工伤风险行业企业参保进行规范,实现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执行行业费率。对未依法参加或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人社部门责令其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对以虚假企业信息和变相未执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的一律予以纠正,调整为相应行业费率;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全员参保的,人社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尽快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第三产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参保范围。规范劳务派遣、劳务代理公司参加工伤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受理劳务派遣公司、劳务代理机构跨统筹地区派遣、代理到统筹区以外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劳务代理机构代理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应以被代理企业为参保主体进行参保。人社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参保政策调整后的保险事务过渡衔接工作,确保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
二、适应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模式,落实风险共担机制
自2015年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与支出挂钩,市县风险共担的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依据国家、省下达的年度基金征缴、扩面计划、职工工资数据、行业费率及上年度基金征缴、支出、结余等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后作为约束性指标下达。对未完成收入预算的,其支出差额部分按市20%、县80%分担;对当年实际支出高于预算支出的,超支部分按市县各50%分担。
严格实行浮动费率动态管理。自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初次参保缴费费率,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已参保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浮动费率。当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含医疗费)支出占其缴纳工伤保险基金150%(含150%)以上时,其费率上浮0.5-2个百分点;当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含医疗费)支出占其缴纳工伤保险基金150%以下时,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下浮至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三、加强管理,协调联动,从严管控工伤事故发生
人社、安监、公安交管、卫生医疗等部门要建立重大工伤安全事故、死亡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安监、公安交管、卫生医疗等部门在接到伤情较重或死亡事故处理报案时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机构;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在向安监、公安交管及120医疗救护报案的同时,向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机构报案,工伤认定机构要及时进行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事实,获取真实材料,确保工伤认定准确、及时。工伤认定机构在接到企业或个人工亡认定申请的同时要向安监部门通报,发现企业瞒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要及时给予严肃查处。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工伤认定案件,人社部门认为需要安监、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事故处理案卷时,应按规定程序予以提供,其事故责任结论要与人社部门共享。
四、强化工伤认定管理,严厉打击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违法行为
市、县人社部门要着力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各县要保证二至三名专职工伤保险行政管理人员,在调整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时要报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实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双重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县工伤行政和经办的管理和指导,强化与法制、公安、法院、交警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亡和影响较大的疑难案件集体审查和案例分析制度。加大工伤保险行政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力度,提高全市工伤保险行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伤认定办案能力。市人社局、财政局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制定工伤认定调查费使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使用,着力改善和加强工伤认定软硬件建设,确保案件调查、听证、复议、诉讼和培训等经费所需。
加大工伤保险行政执法检查和内控督查工作力度,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机构要在依法认定的同时,将案卷移交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依法参保;对涉嫌骗保的,劳动监察机构要将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我市工伤保险顺利实现省级统筹
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人社、财政、审计、安监、公安交管、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我市工伤保险运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伤保险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工伤保险的日常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县区政府要将基金征缴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供养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人社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基金使用效益。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与完整。监察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力度,对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违规支出、骗取、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涉及基金安全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强化工作责任,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适应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扩面、征缴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细化各项考核指标,强化考核管理,严格兑现奖惩。
2014年11月17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7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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