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02/2014-1397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编号: 承市建发〔2014〕138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和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承办字【2014】3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共同研究制定了《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德市总工会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王卫东 联系电话:0314-2069113
抄送: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8月28日印发
附件:
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和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承办字【2014】30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建设单位支付工程监理单位服务费用的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工程监理单位在进场服务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委托支付协议。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情况。
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各项目监理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工程监理合同相关规定及要求,加强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用工管理,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的防欠、清欠工作。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和项目监理机构的工程监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未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不得承办预储金业务。
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六、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向预储金账户划转预储金。预储金的总额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20%。预储金划转数额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和特点,分为一次性全额划转和按阶段分批划转两种方式。即:
合同工期一年(含)以内的,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账户。
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可一次性全部划转到账户,也可分批划转,划转时间节点和比例为:开工前按不少于合同总价的6%将预储金划转到账户,并允许办理施工许可证;主体施工一半(形象进度)时,房屋项目预储金划转比例不少于合同总价的14%,否则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市政道路项目预储金全额划转;主体结构封顶时,房屋项目预储金全额划转(即不少于合同总价的20%)。
七、预储金总量的92.5%(即施工合同总价的18.5%),专用于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预储金;预储金总量的7.5%(即施工合同总价的1.5%),专用于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服务费预储金。分批划转预储金的,按相应比例计算和区分两个专用预储金。
八、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和按规定比例支付该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服务费,不得挪作他用。
九、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新开工建设项目一律执行预储金制度,已开工的继续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十、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认文件,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划转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
银行根据监理企业提供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签章齐全(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它印章替代)的工程监理服务费支付签认文件,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监理企业账户划转支付,监理企业按划转支付金额向建设单位开具工程监理服务费发票。由预储金账户支付的工程监理服务费数额,不得突破本细则规定比例。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十一、当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资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采用分段划转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划转预储金。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1个月时,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工程监理服务费预储金足额划转到位并全部支付工程监理单位后,合同约定监理服务费总额的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自行履行工程监理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进行支付,存在不履约行为或其它较大分歧的可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十二、银行应每月3日前,以书面或电子表格形式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预储金账户的余额和流水等相关使用情况。
十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已支付占预储金总量7.5%的工程监理服务费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提请(附监理单位签证意见)预储金存缴的银行取消预储金账户,并报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其所在地两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解除预储金账户监管。
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预储金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十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
2、农民工资预储金账户工程监理服务费委托支付协议书
3、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监管协议书
附件1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
协 议 书
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
商业银行: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企业):
丙方(预储金开户银行):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在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 (项目)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账户号: ,此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甲、乙方同时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
第一条 依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和《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由甲方缴存预储金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一般为冻结状态,丙方根据乙方每月提供的工资签认文件进行账户解冻、冻结等账务处理。如甲方或乙方出现被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事项,甲方或乙方在15日内必须补缴所冻结、扣划的预储金账户资金。
第三条 乙方负责向丙方提供农民工开户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账户管理协议)及丙方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由乙方财务人员持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丙方办理。乙方必须保证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丙方免费批量开户完毕后,通知乙方财务人员携带乙方单位授权领卡(折)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丙方办理领卡(折)手续,并在丙方打印出此批卡(折)的花名册上做好签收确认手续,注明领卡(折)具体时间。农民工个人工资卡(折)免收年费。
第五条 乙方应加强对批量办理的卡(折)发放工作的管理:
1、乙方在其财务人员领回卡(折)后,应及时将卡(折)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乙方及其财务人员应当对农民工提交的身份信息相关内容进行保密。对乙方财务人员代领卡(折)后发生的卡(折)内现金被冒领等后果,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关于批量办理的卡(折)使用或启用方式,按照丙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在开立预储金账户后,第一次工资发放前,应将工资签认单的乙方劳资专管员、乙方、监理单位、甲方的签章向丙方备案,并上报监管部门。如发生变更,需重新向丙方和监管部门报备。
第七条 每月 日前,由乙方向丙方提交加盖该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甲方的签认文件,同时上报电子版,丙方收到以上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
乙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应具有以下内容:
(1)农民工序号
(2)农民工姓名
(3)农民工本人身份证号
(4)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折)号
(5)农民工日工资额
(6)农民工出勤天数
(7)工资额合计
(8)农民工本人签字(加手印)、乙方劳资专管员、乙方、监理单位、甲方的签章。
第八条 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丙方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条 甲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丙方从预储金账户按规定比例支付工程监理服务费后,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提请丙方取消预储金账户(附监理单位签证意见)。并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所在地两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解除该项目预储金账户的监管。
第十条 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和监理企业支付工程监理服务费(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经监管部门核实无误,丙方有权不经甲、乙方同意,强制扣划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资金到监管部门指定账户,用于发放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承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协议所称的监管部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程监理服务费委托支付协议书
建设单位:
监理企业:
商业银行: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程监理服务费
委托支付协议书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监理企业):
丙方(预储金开户银行):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在丙方开立的 (项目)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号: ,此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甲、乙方同时委托丙方代付工程监理服务费(实施细则规定比例范围内),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
第一条 依据《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由甲方缴存预储金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其中7.5%专项用于乙方支付工程监理服务费。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一般为冻结状态,丙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费签认文件进行账户解冻、冻结等账务处理。如甲方或乙方出现被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事项,甲方或乙方在15日内必须补缴所冻结、扣划的预储金账户资金。
第三条 乙方负责向丙方提供工程监理服务费支付签认文件及丙方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由乙方财务人员持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丙方办理。乙方必须保证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开立预储金账户后,第一次支付工程监理服务费前,应将签认单的甲方、乙方及乙方负责具体承办财务人员的签章向丙方备案,并上报监管部门。如发生变更,需重新向丙方和监管部门报备。
第五条 支付工程监理服务费前,由乙方向丙方提交甲乙双方签章齐全(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签认文件,丙方收到以上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账户如数划转工程监理服务费。
第六条 甲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丙方从预储金账户已支付占预储金总量的7.5%的工程监理服务费后,由甲方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方共同提请丙方取消预储金账户,监理单位应签署同意意见。并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该两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解除该项目预储金账户的监管。
第七条 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和监理企业支付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服务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
第九条 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承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所称的监管部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监管协议书
住建部门:
人社部门:
商业银行: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住建部门):
乙方(人社部门):
丙方(商业银行):
为加强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和《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预储金账户监管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丙方与甲、乙方合作承办预储金业务,并接受甲、乙方监管。此后,依据建设项目区域分布,本着合理布局、方便快捷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具体承办预储金业务网点。
第二条 丙方必须保证预储金账户一般为冻结状态,丙方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提供的工资签认文件或监理企业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费签认文件进行账户解冻、冻结等账务处理。丙方不得为预储金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第三条 丙方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的工资(或工程监理服务费)委托发放(或支付)协议,必须报甲、乙方备案。
第四条 甲、乙方在法规规定权限范围内,可授权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了解预储金账户的使用情况;丙方应每月以书面或电子表格形式向甲、乙方提供预储金账户的余额和流水等相关使用情况。
第五条 对符合预储金账户用途的支付,丙方应按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审核凭证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凭证上加盖的印鉴是否与工资表签认文件或工程监理服务费支付签认文件报备的签章一致。加盖的印鉴与报备签章不一致的,丙方应拒绝办理。
第六条 经甲、乙方核实无误,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甲、乙方可以不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意,书面通知丙方直接动用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资金(实施细则规定比例范围内),发放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丙方应当向甲、乙方报告。
第八条 工程项目预储金账户在甲、乙、丙三方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或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支付工程监理服务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和全部支付实施细则规定比例部分的工程监理服务费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提请(附监理单位签证意见)丙方取消预储金账户,并报其所在地甲、乙方备案。甲、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解除预储金账户监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如一方违约,守约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及时纠正,违约方应立即纠正并书面回复守约方。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
第十二条 对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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