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44/2014-13860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及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坚持勤俭节约,科学管理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努力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强化监督检查,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第三条 局本级财务预决算及日常核算工作由财务管理科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独立设立银行账户的局直属企事业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局财务管理科负责监督。
第四条 严格预算支出管理制度,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各项支出应纳入全年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五条 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先请示、后执行的程序,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超规格支出。
第六条 实行公务卡、转账支付制度。所有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一律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有非税收入均由局劳服中心依据合同按年度足额收缴后上交财务管理科,由财务管理科统一上缴市财政局。
第八条 购置办公用品、住宿、招待等事项应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定点单位购买或消费;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物品的,要按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申报。不在定点单位购买或消费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涉及劳资、社会保险的相关事项,财务管理科依据局人事劳资部门提供的临时用工和公益岗社会保险手续及工资表、局在职及离退休职工奖励工资、调资补发工资、上级规定的津补贴发放明细表;离退休干部科提供的遗属补助发放表等及相关办理工资发放及费用划转。局在职和退休职工的相关社会保险手续由财务管理办理并负责费用划转。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编制预算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年度各项经费预算申报程序:由分管领导组织分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提出预算方案并附表和详细的说明,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财务管理科汇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审批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对预算中未作安排的支出项目,确需办理的,按规定程序追加预算,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凡追加预算没有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科应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进行年度决算,并将年度决算执行情况向局党组报告。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实行一事一批,一事一清的原则,对一事连续发生的支出,按合计金额报批。
第十五条 按照保重点、保运行、保安全的原则,预算内维修经费由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需市财政局评审的工程、维修、服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连同评审资料由各部门上报财务管理科,统一由财务管理科登记后报送市财政局评审。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与财务管理科一同报送相关材料并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 严格现金、支票和财务印章管理。
(一)现金支出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1、按规定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含讲课费、稿费等);
2、按规定退还个人的现金缴费;
3、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4、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等部门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保险赔付金、离退人员报销的医药费;
5、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6、在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经市财政局确认,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财务管理科库存现金限额为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
(三)各类支票、法人印章和财务印章应分开管理,并严格执行使用审批登记制度。
(四)不准在空白支票加盖印鉴。
第十八条 一般经费(不含物品采购)申请的审批程序:经办人拟制经费支出申请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5万元(含)以下的按上述程序逐级签批;预算内5万元以上的,按上述程序逐级签批后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预算外经各级审批追加的经费支出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预算内专项经费申请的审批,按《承德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项目、设施(备)维修(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办理。使用局采购办采购的配件、材料的工程和维修项目,经采购办、监察室、财务科、承办部门及施工方核实后,由局委托的造价公司据实从工程结算书中扣除,只计算人工费、机械设备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差旅费支出,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公务人员出差前须填报呈批笺逐级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种学习培训费用须经分管人事培训的局领导提出办理意见,再填报呈批笺逐级审批;涉及外出学习、考察的费用,须持相关批件,逐级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接待费支出,实行事前登记审批制度。由局办公室统一填写《接待清单》,经分管接待的领导签批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按《承德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就餐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物品采购支出,按《承德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物品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运行费用支出,按《承德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工程、服务项目由监察室全程参与并在预算编制、招投标、验收等环节实施监督。
第四章 报销与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报销与结算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制报销清单-→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财务管理科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签字-→财务管理科报销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所有报销与结算事项均须提供经费支出申请报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工程、服务(维修、维保)费结算须提供与之相关联的日常维修审批登记表、施工(服务、维保)合同、工程维修(保)项目资金核定表、财政基本建设工程结算评审情况审定表、工程(维保)项目整改通知书、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单、维护保养登记表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工程、服务(维修、维保)费结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含)的,先由承办部门拟制付款申请报告,经逐级审批后按前款报销与结算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物品采购报销按《承德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物品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时须提供采购审批单、询价报告单或市财政局评审审定的物品单价明细表、入库验收单复印件。同一采购审批单统一报销,用于工程和维修项目的须附施工单位材料领用单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差旅费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等级和开支标准上限内,在一周内凭据报销,并须附出差审批单;未按规定等级或超过开支标准上限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须附《接待清单》,超标准超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其它费用的报销按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所有原始单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大小写相符、无涂改,不得变相和虚开发票、虚列开支。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十五条 属于局机关使用范围的固定资产由局财务管理科建账进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科指定专人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台帐和明细帐的登记录入工作。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时要及时交清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并办理交接移交手续。
(二)新购置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负责人与局财务管理科负责进行交接验收并登记入帐。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销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所有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票据存根、银行对帐单等一律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管理科定期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号登记,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可暂由财务管理科保管或定期编制清册移交局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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