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3-09593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3〕15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窨井盖是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窨井盖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窨井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3]6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设施管理,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窨井伤人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明确牵头单位,建立协调机制
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26号明确市城管局是我市窨井盖管理的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开展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制定专项管理办法等相关工作。相关部门和产权单位要认真履行窨井盖管理的职责,把窨井盖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窨井盖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窨井盖巡护责任制,完善窨井盖工程建设全程监管机制和档案保存,逐步将窨井盖安全管理和档案管理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对支路和小街小巷中暂未列入数字化城管的窨井盖等城市部件,由属地区政府落实管理责任。各县区也要抓紧明确城市窨井盖管理的牵头单位,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不因窨井盖问题造成人身安全伤亡事故。
二、迅速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窨井盖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迅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摸清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2014年底前完成城市窨井盖更新改造和整改工作,提高窨井盖安全保障能力。
三、加强动态监管,促进长效管理
市城管局要落实专门机构,采取日常巡查、定期督查、随时抽查的方法对中心城区的城市窨井盖进行监测监控。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一旦接到群众投诉电话,应立即责成权属单位及时处理。对丢失、毁损窨井盖设施未按规定补装、更换、维修的权属单位,要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由于窨井盖缺失导致安全事件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权属单位和人员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废旧物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收购窨井盖设施的,应当告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窨井盖设施及相关警示防护设施以及违法收购窨井盖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窨井盖的监督管理工作。
2013年9月25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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