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0/2013-09585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市民字[2013]1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冀民[2010]54号文件)和《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冀发改[2011]1034号文件),全省城乡低保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截至今年七月底,全市的城乡低保标准已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按照市政府印发的《承德市2013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文件)和激励性财政体制地区情况的分类规定,此次提标后,各县区城乡低保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1、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开发区和宽城县、滦平县、兴隆县、承德县每月402元以上,人均补差每月252元以上;2、平泉县每月350元以上,人均补差每月245元以上;3、丰宁县、隆化县和围场县每月340元以上,人均补差每月227元以上。
(二)农村低保标准:1、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开发区和宽城县、滦平县、兴隆县、承德县每年2430元以上,人均补差每月115元以上;2、平泉县每年2102元以上,人均补差每月113元以上;3、丰宁县、隆化县和围场县每年2000元以上,人均补差每月105元以上。
二、落实好配套资金: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函[2011]196号)的要求,足额安排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县区要积极筹措资金、垫付资金,确保城乡低保按时发放。此次提标增加的资金,由市、县区分别从本级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增加年度预算。
三、加强组织领导:1、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要及时协调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密切协作,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在9月底前完成提标工作。2、各县区目前低保标准高于此次规定标准的,要按原标准执行,不得降低标准。3、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此次提标后,停止向低保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4、各县区完成提标后,将提标文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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