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0/2013-0932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2013-05-27   09时17分 浏览次数:

承市民字[2013]10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和临时性生活困难,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文件)和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民[2012]110号文件)要求,经过深入调研,现就建立健全全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是对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制度。它是低保制度的重要补充。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可以为遇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保边缘家庭提供一次性救助服务,彰显社会救助的公平性。临时救助制度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缓解他们的特殊困难方面发挥了拾遗补缺和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安排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合承德的高度出发,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地缓解他们的生活困难。

二、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2、 公开、公平、公正。

3、 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

4、 政府救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

5、 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1、临时救助的对象:一是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二是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是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临时救助的范围:临时性和突发性生活困难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是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和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是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是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是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三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未履行义务的。四是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是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的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3、临时救助的标准:各县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家庭类型以及维持当前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刚性需要自行确定临时救助的标准和救助方式,并注意协调安排有关社会专项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原则上一个家庭全年人均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本县区的当年的城乡低保标准。

不同的困难家庭类型可以设定不同的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享受救助金额应当相同。对同一事由一年内不得重复申请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四、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主要通过政府投入、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募捐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并纳入社会救济专项支出科目,确保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一是市本级列支临时救助专项资金100万元,各县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本级临时救助预算资金。二是各县区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临时救助的帮扶济困资金。三是依托市县区民政、红十字会和慈善会,广泛发动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资金。

市县区要切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批材料,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发放名册等财务档案,杜绝代签、代领行为。有条件的县区对大额临时救助资金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1、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1)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可协助救助对象提出申请。(2)初审。村(居)委员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将申请情况公示2天,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形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报县区民政局审批。(4)审批。县区民政局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特殊和紧急情况下,县区民政局可直接受理申请,经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2、临时救助监管与处罚:1)临时生活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定期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2)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必须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3)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相关制度的衔接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指导思想,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妥善解决临时救助资金不足、救助范围偏小、救助标准简单、对象审批随意等问题,确保临时救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负责制定政策的实施救助;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各县区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准确理解临时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年内,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细化不同类型特困家庭的临时救助标准和具体操作规程。要积极探索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不断总结的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等邻里互助的经验做法,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0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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