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13-08577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编号: 承人社〔2013〕2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修订有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
政策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承德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承市人字[1995]20号)、《承德市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承市劳社(1999)33号文件)等文件进行了修订整合,对需要继续执行的相关政策给予重新明确,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流动人员、聘用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时间:
(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时间为一九九五年四月。
(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时间为一九九九年五月。
(三)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时间为一九八六年十月。
(四)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时间为一九九五年十二月。
(五)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时间为二00三年六月。
二、继续执行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承人社[2011]46号)精神,将绩效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与此通知不符的规定按此通知执行。
三、继续执行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发福字[1996]33号)文件精神,流动人员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十五年的,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月领取养老金;流动人员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不满十五年的退休时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或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继续执行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承市劳社[2008]105号)精神,聘用人员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十五年的,原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月领取养老金;实际缴费不满十五年的或退前解聘的聘用人员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或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五、继续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其所在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每欠缴一个月养老保险费,其养老金总额核减1%。
六、继续执行《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冀机社险[2001]1号),提前退休和病退的人员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单位当年退休总人数的10%以内。
七、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记账规模为:1996-1997年按个人实际缴费记入个人账户;1998-2005年按实际缴费基数的11%规模记入个人账户;2006年起按实际缴费基数的8%规模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省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进行记息。
八、继续执行关于为参加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参保缴费的离退休人员发放个人账户补偿金的通知(承人社[2010]27号)。
九、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十、承市人字[1995]20号、承市劳社(1999)33号文件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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