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3-0852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字〔2013)2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13-02-08   09时39分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冀政〔2012〕86号),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现做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方针,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夯实基础、落实责任,凝聚合力、加强监管,促进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规范行业管理,提高监管水平,严惩违法行为;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夯实安全基础;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引导社会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通过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时间,使我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5年左右时间,使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步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大幅提升。
——综合监管水平大幅提升。市、县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更加健全,基层监管网络全面覆盖,应急处置能力显著提高,监管队伍装备标准配备,监管体系建设整体推进,监管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行业自律水平大幅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素质明显增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全程控制体系更加完善,企业诚信文化基本形成。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培训率、诚信档案建档率、公开承诺率分别达到100%。
——公众参与水平大幅提升。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普遍增强,形成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公众和中小学生的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和85%以上,食品安全举报查处率达到100%。
——质量保障水平大幅提升。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规范,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避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综合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
二、加大监管力度
(四)加强日常监管。强化食用农产品监管,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规范指导。扩大检验监测范围,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商、经纪人的管理和产地环境监测,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和证后监管,加强乳制品、食用油、肉类、地方特色食品等重点品种的质量监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监管,严把食品销售主体准入关,加大重点区域和品种的监管力度,整顿和规范食品广告。强化餐饮服务环节监管,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加快建立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强化畜禽屠宰环节监管,规范畜禽屠宰管理,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强化食品进出口环节监管,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准入管理,全面加强和规范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备案和监管。强化餐具、食品包装材料、餐厨垃圾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监管。要加强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向市场、造成危害。
(五)深化专项整治。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
品种,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治理攻坚行动,严厉查处食品非法添加、地沟油、瘦肉精、私屠滥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整顿、规范、提升等措施,深化对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及周边、仓储、物流等重点场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 黑工厂。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好国家和省、市部署的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要根据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确定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的重点,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六)严惩违法行为。健全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机制,规范启动模式、工作程序和运行方式,实现联合执法常态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保持严打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依法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使严重违法犯罪的责任者彻底丧失再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资本,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各县区公安机关全部建立食品安全保卫机构,对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依法立案侦查,用足用好刑罚手段,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扩大警示教育效果。
三、强化基础建设
(七)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市、县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工作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健全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强化各环节监管,形成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监管格局。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负责同志兼任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主任,配备至少3名专职食品安全监管员。每个村和社区聘请2至3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职责,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要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构建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实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县区政府负责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员、村和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八)增强执法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和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特别要加强县级监管队伍快检设备配备,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提供快速筛查的技术支撑。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基层监管执法人员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水平。
(九)强化科技支撑。加快建设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肉类、蔬菜、果品、酒类产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行业开展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合理布局检验检测机构,支持检验资源整合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发展。建立覆盖县区逐步延伸到社区、乡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增设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规范采样、检测和数据报送、分析、利用和预警工作。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例行监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体系。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数据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
(十)提高应急能力。在《承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总体框架下,分级分部门分类别编制、修订、完善各级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强化应急演练,完善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网络建设,细化信息报送主体、报送程序、时限要求和责任制度。对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突发食品安全舆情等,要第一时间报送相关信息,确保发现问题迅速调查核实,科学分析研判,坚决防止因瞒报、迟报、漏报、误报信息而延误处置时机。
(十一)抓好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同志的食品安全培训,增强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加强对监管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的培训,并纳入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加强检验机构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食源性疾病诊疗技术的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训不少于40小时,并建立培训档案。
(十二)提升产业素质。严格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防止不具备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大力推进食品企业园区化管理,淘汰落后生产加工能力。对无证无照的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等要加大分类整治和升级改造力度,改进生产经营条件,逐步实行生产目录管理和核准生产。大力实施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生产,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商业业态。加强餐厨废弃物综合治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四、严格主体责任
(十三)规范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职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企业食品安全持续投入机制,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十四)落实处置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依法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未执行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产停业、吊销执照。大型食品销售企业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十五)推进诚信建设。深入开展食品行业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治理和示范创建活动,着力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和道德诚信素质。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和食品安全诚信数据库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公开承诺、工作约谈和黑名单管理等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依法从严追究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在融资信贷、用地等方面予以限制。
五、优化整体环境
(十六)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科学常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党委、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解答好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引导公众客观、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问题,增强消费信心。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等各类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七)鼓励社会监督。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县区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受理中心和专项奖励资金,严格举报线索受理、核查、反馈、奖励和保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平台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发挥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优势,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发现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要予以奖励。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构建群防群策的社会监督体系。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或企图报复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八)把握舆论动态。密切关注舆情,对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要迅速核查,及时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对已经引起关注或不良炒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调查处理进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对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认真组织调查、评估和研判,消除隐患。加强信息发布管理,严肃纪律,综合研判、积极回应、稳慎发布社会热点信息,以免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要按程序及时报省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统一发布。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对失实或虚假的新闻报道,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严明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认真分析评估本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监管交叉、空白等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反复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确保辖区内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分解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制定监管计划,开展责任监督,形成工作合力。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尚不清晰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新兴业态,各级政府要指定具体监管部门纳入监管,上级部门应予以支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细化、明确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岗位负责人的监管责任,将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人员,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
(二十)完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技术装备和监管经费的投入,并逐年增加。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跟踪评价工作,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措施和监管办法,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一)强化督导检查。严格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对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责成有关地方、单位限期整改。加大监督力度,对违法案件或重要舆情未及时查处、久拖不结的,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直接查办,挂账督办、案结销号,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查不彻底等问题。
(二十二)严格考核问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地方、单位,取消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单位创建评选等活动和领导班子、个人评优评先资格。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对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12〕20号、冀政〔2012〕86号和本决定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国家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政府食安办要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2013年2月7日


主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7日印发
        (共印2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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