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02/2013-09113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3〕21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17日
承德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养殖方式转变,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升全市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的污染防治原则,加强畜禽养殖的规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9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防雨防渗的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源头控制,严格环境准入
一方面要优化畜禽养殖企业布局。各县区(高新区)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环境容量,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发展区域,优化畜禽养殖企业布局和规模。要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地区划为禁养区,限期取缔禁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企业。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划定限养区,实行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在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内。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适养区内要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置,提高处置效率,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要严格环境准入。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养殖场不得投入使用。已建成的畜禽养殖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对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治理并进行处罚。
(二)实行分类管理,完善污染治理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
1.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因地制宜地进行全过程综合治理,包括采用干清粪、垫草垫料的养殖方式,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和防雨防渗的固体废物、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对粪便采用农田利用、生产有机肥和沼气等方式进行处理,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直接还田利用或制取有机肥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水和尿液可采用储存或厌氧方式处理后还田利用,或者经过厌氧-好氧-深度等方法进行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主要参考以下7种模式:
(1)采用干清粪养殖方式的治理模式
模式1: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排放的,可认定COD、氨氮去除率达到100%。该模式仅适用于蛋鸡、肉鸡养殖场。原则上要求养殖规模较大;粪便收集后自行生产或运至有机肥厂生产商品有机肥;采用全自动清粪方式的需无污水产生,采用人工清粪方式的需定期清洗栏舍,并对产生的污水厌氧处理或储存后利用。
模式2:粪便全部生产商品有机肥,废水厌氧处理后利用,可认定COD、氨氮去除率达到100%。该模式适用于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禽养殖场。原则上要求养殖场规模较大;粪便必须经专业设备生产商品有机肥;废水至少经厌氧处理且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污水、沼液用于农业利用的必须有集中连片的种植基地和固定的输送管道、沟渠等。缺少其中一项或有任何部分达不到要求则不按该模式去除率核算。
模式3:粪便堆肥或生产有机肥,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且出水全部利用的,可认定COD、氨氮去除率分别达到97%和89%。该模式适用于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禽养殖场,粪便经堆肥后用于农业生产(养殖场必须有自己的土地或周围有大型农业公司)或出售至专业有机肥生产厂加工成商品有机肥;污水经厌氧-好氧-深度处理后全部回收利用,污水回收利用后可用于水产养殖、农业种植等。
模式4:粪便、污水经现场认定完全农业利用的,可认定COD、氨氮去除率分别达到90%和70%。该模式仅适用于生猪、奶牛、肉牛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必须建设容积达到规定要求的防雨防渗粪便发酵场(堆放场)及污水厌氧处理池(储存池)。
模式5:粪便生产沼气,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可认定COD、氨氮去除率分别达到92%和80%。该模式适用于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禽养殖场,粪便通过干清粪方式收集后生产沼气、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
(2)采用垫草垫料养殖方式的治理模式
模式6:垫料全部农业利用,可认定COD、氨氮去除率分别达到88%和70%。该模式主要用于生猪养殖,养殖场垫草垫料不超过
模式7:垫料全部生产有机肥,可认定COD、氨氮去除率分别达到93%和85%。该模式要求定期清出的垫料生产商品有机肥,并提供详实的垫料来源和菌种,有机肥生产设施照片、有机肥厂接纳证明及运输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2.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
鼓励在散养密集区域,养殖专业户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三)强化档案管理,规范运行台帐
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建立完整、详实的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并及时、规范、如实的填写畜禽养殖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料。
四、职责分工
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畜禽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定畜禽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明确治污工作总体要求、职责分工、资金投入和管理措施等;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建立养殖业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对排污不达标的畜禽养殖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不达标的依法进行处理。
农牧部门:负责按照畜禽养殖减排目标要求,提供计划减排项目并负责落实,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积极争取专项资金,制定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激励政策,优先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严禁为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不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农牧部门沟通,明确减排技术和监管要求,指导养殖企业按照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做好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资金,对未完成畜禽养殖治理工作和未列入减排计划的项目不予资金支持。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配合环保、农牧等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治理项目的统筹管理,按项目进度拨款,防止被挤占和挪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污染治理项目资金。
水务部门:协助农牧、环保部门做好水库、河堤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养殖场(户)的污染整治工作。
宣传部门: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力度,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环保、农牧、财政、水务宣传等部门分工协作的治污工作联动机制。要按照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逐年制定实施计划,层层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明确、标准明确、时限明确、奖惩明确,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管,扎实推进。农牧、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畜禽养殖场治理措施建设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养殖企业,要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按照减排核查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三)加大投入,兑现奖惩。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每年从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按时完成治理任务、考核情况较好的养殖企业,优先补助以奖促治资金;对工作消极、治理进度缓慢、未完成当年限期治理任务的养殖企业,不得拨付各类奖励补助资金,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传单、宣传栏等媒体,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并适时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教育各养殖企业引以为戒,为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养殖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2.治理模式建设要求
附件1:
养殖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
养殖种类 |
规模养殖场(小区) |
养殖专业户 |
养殖散养户 |
|
生猪(出栏) |
≥500头 |
50—499头 |
<50头 |
|
奶牛(存栏) |
≥100头 |
5—99头 |
<5头 |
|
肉牛(出栏) |
≥100头 |
10—99头 |
<10头 |
|
蛋鸡(存栏) |
≥10000只 |
500—9999只 |
<500只 |
|
肉鸡(出栏) |
≥50000只 |
2000—49999只 |
<2000只 |
附件2:
治理模式建设要求
模式2 :
|
畜禽品种 |
养殖方式 |
配套设施 要求 |
厌氧池体积(m3) |
粪便储存池体积(m3) |
污水/尿液储存池体积(m3) |
配套土地面积(亩) |
|
猪(出栏) |
干清粪 |
有机肥生产厂、厌氧反应池、规范的沼液浇灌系统。 |
0.1 |
0.1 |
0.3 |
0.1 |
|
奶牛(存栏) |
干清粪 |
0.5 |
0.5 |
1.5 |
1.25 |
|
|
肉牛(出栏) |
干清粪 |
1 |
1 |
3 |
2.5 |
|
|
蛋鸡(存栏) |
干清粪 |
粪便厌氧发酵场、干化场。 |
-- |
1/500 |
-- |
1/100 |
|
肉鸡(出栏) |
干清粪 |
-- |
1/2000 |
-- |
1/400 |
模式3:
|
畜禽品种 |
养殖方式 |
配套设施要求 |
粪便储存池体积(m3) |
厌氧池体积(m3) |
好氧池体积(m3) |
|
猪(出栏) |
干清粪 |
废水厌氧反应池、好氧反应、深度处理、废水全部用得到回用(包括回用于栏舍冲洗、农业利用、水产养殖)。 |
0.1 |
0.1 |
0.01 |
|
奶牛(存栏) |
干清粪 |
0.5 |
0.5 |
0.05 |
|
|
肉牛(出栏) |
干清粪 |
1 |
1 |
0.1 |
|
|
蛋鸡(存栏) |
干清粪 |
粪便干燥场、堆放场。 |
1/500 |
-- |
-- |
|
肉鸡(出栏) |
干清粪 |
1/2000 |
-- |
-- |
模式4:
|
畜禽品种 |
养殖方式 |
粪便储存池体积(m3) |
污水/尿液储存池体积(m3) |
配套土地面积(亩) |
|
猪(出栏) |
干清粪 |
0.1 |
0.3 |
0.2 |
|
奶牛(存栏) |
干清粪 |
0.5 |
1.5 |
2.5 |
|
肉牛(出栏) |
干清粪 |
1 |
3 |
5 |
|
蛋鸡(存栏) |
干清粪 |
1/500 |
-- |
1/50 |
|
肉鸡(出栏) |
干清粪 |
1/2000 |
-- |
1/200 |
模式5:
|
畜禽品种 |
养殖方式 |
配套设施要求 |
粪便厌氧池体积(m3) |
厌氧池体积(m3) |
好氧池体积(m3) |
|
猪(出栏) |
干清粪 |
粪便厌氧发酵池;废水厌氧反应、好氧反应、深度处理、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
0.2 |
0.1 |
0.01 |
|
奶牛(存栏) |
干清粪 |
1 |
0.5 |
0.05 |
|
|
肉牛(出栏) |
干清粪 |
2 |
1 |
0.1 |
|
|
蛋鸡(存栏) |
干清粪 |
粪便厌氧发酵池。 |
1/250 |
-- |
-- |
|
肉鸡(出栏) |
干清粪 |
1/1000 |
-- |
--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7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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