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不得用停水停电方式催交物业费
2013-10-21   06时42分 浏览次数:

    本网讯 (记者孙涛)日前,我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住宅小区超15万平方米须招投标选物业、物业公司不得用停水、电方式催交物业费等政策,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的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各地要落实好《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理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以及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纠正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停水、停电方式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省住建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方案和质量管理、报修维修登记等制度,公布服务电话,要按照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并及时维修。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实行24小时值勤,配备有安全监控设施的要实施24小时监控,引导出入小区的车辆有序通行和停放。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场地作为停车位等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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