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13-0965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承人社〔2013〕7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承德市就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10-18   16时12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就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承德市就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开展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今年市财政局、人社局将对就业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区要对去年就业专项资金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环节进行回头看,查整改措施是否落实、违规行为处理是否到位。

二、深刻剖析问题,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学习《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对部分省区发生贪污挪用就业专项资金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282号)精神,提高认识,开展警示教育,以案释纪、以案说法,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

2013 年9 月29


承德市就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

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10]79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294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坚持五个必须:凡资金分配,必须建立资金分配办法和工作流程;凡资金使用,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和内控制约机制;凡资金拨付到位,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凡资金支出结果,必须建立报告制度;凡资金监督管理,必须建立质询机制、问责机制和跟踪反馈机制。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就业专项资金允许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河北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规定范围使用,各县区不得擅自增加新的支出项目。

第二章 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和分配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市、县区财政要按照不低于经常性一般预算收入1%的比例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根据本地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加大投入,满足推进就业工作需要。市、县区在确保失业人员救济金发放的前提下,可按照就业专项资金实际需求,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并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其他来源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分配坚持与绩效挂钩的办法,重点考核就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支出进度、支出结构、支出效益等,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问题的,将相应扣减或暂停补助资金。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就业促进科依据县区促进就业工作实绩、资金需求和财政实际投入等因素,会同纪检监察室、财务审计科提出初步分配意见,报局领导并召开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联席会议由主管就业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召集,主管基金监督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就业服务局局长、就业促进科科长、纪检监察室主任、财务审计科科长参加。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报市财政局议定。就业资金分配每年两到三次,分配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以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两部门正式文件下达县区。就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县区财政部门。

第三章 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由市、县区人社局就业行政管理科室统筹管理和使用。各项补贴由人社局就业行政管理的科(股)提出初步意见,商财务审计(基金监督)科(股)、纪检监察室确定后,报局领导审批(应由人社局主管就业的副局长、主管基金监督副局长、纪检组长和局长分别签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九条 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由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再就业办)统筹管理,财务审计科、纪检监察室参与管理并进行监督。各项补贴资金由市人社局再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再就业办)受理和审核,并报就业促进科、财务审计科、纪检监察室审定,由主管就业的副局长、主管基金监督副局长、纪检组长和局长签字审批后,报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和拨付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按月拨付的补贴由以上各级领导审批签字后拨付,非定期性拨付的补贴根据单位申请,由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联席会议议定。

各项补贴申请需附送的材料按《河北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规定执行。

(一)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公益性岗位的补贴。包括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月申请(按月申报有困难的可按季度)。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就业促进科统筹安排,并由纪检监察室监督,具体按《承德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承人社[2010]29号)规定执行。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申报就业,并按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申请补贴,由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事务站负责初审,汇总后报市再就业办复审。补贴标准由市人社局按照不高于个人实际缴费额的2/3确定并向市财政局备案,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市人社局发布通告。

3、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每季度终了后向市再就业办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但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省社平工资。

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由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根据下列标准商纪检监察室、财务审计科确定,并报局领导审定:用人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每月补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元;商贸类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中服务型企业吸纳公益性质的岗位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属于其他企业的不给予岗位补贴(特殊情况招用岗位有公益性质的补贴最高每月240)。

(二)就业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免费培训符合条件人员后,可附相关材料及时向市再就业办申请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的监管由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市就业服务局就业训练中心共同负责。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前应向监管机构申请开班,由职业培训监管机构进行开班检查、中间检查、结业检查(共计不少于4次)后出具《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12个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由技工院校代为申请补贴,技工院校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培训协议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印章或手印)。劳动预备制培训实行专项管理,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在其受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根据其受训时间长短发放。

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率低于80%、培训后就业率低于60%的定点培训机构,暂停其培训补贴申请资格。

(三)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含有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人数(劳务派遣人员不计)附有关资料向市再就业办申请职介补贴。接受免费职介的本人应在职介补贴审核认定表上签字(印章或手印)。职介后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可按每人120元补贴,不足一年的最多给予100元补贴。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国家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符合条件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免收鉴定费)的,可向市再就业办申请鉴定补贴。

(五)劳务输出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含有职业介绍许可的劳务派遣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求职者人数(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向市再就业办申请一次性劳务输出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六)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规定给予贴息。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90%以上的街道(乡镇)或社区,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1%1.5%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或社区、担保机构的工作奖励和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由市人社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奖励方案,报就业促进科、财务审计科、纪检监察室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活动由市就业服务局职介中心统一组织,见习补贴由安置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用人单位在发放见习大学生生活补助费后,每季度或半年向职介中心提出申请,职介中心初审后报市再就业办和失业保险中心进行审核、汇总上报。见习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300/.月,其余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最高补贴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八)创业补帖。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创业成功6个月后可向创业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劳动保障事务站审核(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事务站应签署意见)后报市再就业办审核,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九)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予补助的,由困难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再就业申请。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该项执行期限不超过2013年底。

(十)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由资金使用单位向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提出申请,由就业促进科、财务审计科、基金监督科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报市财政局审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要单独安排、单位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十一)创业服务补助。创业服务机构帮扶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后,可附相关材料向市再就业办申请创业服务补助。市、县区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服务专项资金。

(十二)技能就业扶助、就业活动专项补助、燕赵金蓝领培训补助、燕赵金牌技师奖励等项资金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其他资金支出。有关单位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安排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县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

县区就业专项资金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股室统筹管理,各项补贴资金使用按规定单独建账、严格划分,财务审计(基金监督)和纪检监察室等单位参与并负责监督,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县区就业专项资金各项补贴的申请拨付和监管程序参照市本级规定执行。

县区财政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非省直管县区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省直管县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成立承德市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社局局长任组长,市财政局主管社保工作的副局长、市人社局主管就业工作的副局长、主管基金监督工作的副局长、纪检组长、就业服务局局长、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社会保障中心,市人社局财务审计科、纪检监察室、就业促进科(再就业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再就业办)(牵头)、纪检监察室、财务审计科组成,负责全市就业专项资金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监管制度。

(一)资金拨付公示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就业管理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负责审批就业扶持政策的经办单位、经办人员、审批程序和拨付办法,每季度末要在服务大厅公示上季度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机构名单和资金补贴情况。除公益性岗位每月固定支出外,各项补贴审批前要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反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抽查无异议的下达批复,拨付资金。享受就业补贴的单位也要进行公示。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每季度公示一次;其他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贴息和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奖励资金情况等按每申请一笔公示一次,由申请和享受补贴、奖励的单位(机构)在工作大厅和群众可以看到的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监督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控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坚持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管。

1、内部监控机制。各项补贴要实现全过程监管,资金使用事前由有关单位按要求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科室进行核查,事中由基金监督科室、纪检监察室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和监管,事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跟踪审核,使各类补贴申报审批都严格按照程序运行。

合理安排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岗位配置,按规定建立就业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各项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等环节要有多人监管、参与、知情,防止一人手审核报批现象发生。

2、跟踪反馈机制。市、县区人社局就业管理科室会同基金监督科室、纪检监察室,财政部门社会保障科室每月要利用一到两天时间抽查就业援助对象、参加培训人员、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情况和使用资金的情况,严防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1)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加强岗位管理,防止替岗、空岗现象发生。抽查发现替岗、长期空岗的,根据情况可给予停发补贴、暂停上岗或终止协议,取消公益岗位上岗资格等处理。

2)在就业培训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每月应该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开班和申报补贴后的情况进行实地或电话抽查,抽查比例应达到参加培训人数的40%,最低不低于参加培训人数的10%,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3)其他补贴资金按申请时间进行监督抽查。

3、质询机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可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提出询问和质询,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4、问责机制。以上各项补贴受理和初审部门负责对个人、机构申请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事项进行审核,要完善相关措施,对初审后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促进就业政策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审核和批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和纪检监察机构要有效监管,在资金审批前,应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对一次性审批或累计审批金额较大的申请单位应实地重点抽查;申请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积极配合资金审批、纪检监察部门的核查工作。

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就业审批和管理机构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接受服务对象钱物和有价证券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进行问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并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或套取和骗取专项资金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职介、鉴定、劳务派遣等)以及劳动者个人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要通报批评,追回资金,并取消其定点机构资质、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资金使用结果报告制度。在召开各级就业联席会议时要将向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汇报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四)投诉举报制度。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设置就业专项资金举报箱、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违规情况的投诉举报。

市人社局就业专项资金举报信箱:cwcwsjk@163.com; hbcdzjy@163.com; jjjc@he.lss.gov.cn。举报电话:2020687, 2023268, 2028005

市财政局就业专项资金举报信箱:

举报电话:2256150

各县区也要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受理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强化基础工作。完善就业失业人员数据库的功能,坚持手工核对与就业信息系统比对相结合。就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就业专项资金发放的基础台帐,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相关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原承德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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